交强险应有所赔有所不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9:36应补偿相关诉讼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没有触及是否补偿诉讼费用的问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则:“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担任补偿和垫支……(四)因交通事故发作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据此,交强险是不补偿相关诉讼费的。
问题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的规则,在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纠纷案子中,交通事故受害人依然会把交通事故职责人及承保交强险的稳妥公司列为一起被告,法院也会依职权追加承保交强险的稳妥公司为一起被告,并判定稳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补偿。这是已被审判实践所证明的趋势。
稳妥公司作为此类案子的一起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有必要承当与其交强险补偿数额适当的诉讼费用,假如让被稳妥人和驾驶员来承当这笔诉讼费,不仅在诉讼法理论上解说不通,并且对被稳妥人也是不公平的。再说,交强险依然归于我国《稳妥法》第二条所调整的一种商业稳妥,只不过归于《稳妥法》第一百零七条所称的“条款和费率”应当经保监会批阅的“依法实施强制稳妥的险种”,所以,在法令上,不论交强险的运营是否“以盈利为意图”,其性质仍归于我国《稳妥法》调整的商业稳妥,并且是职责稳妥,只不过相对于自愿商业稳妥,它是一种强制商业稳妥险种。
作为职责稳妥,根据《稳妥法》第五十一条“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给第三者形成危害的稳妥事故而被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除合同还有约好外,由被稳妥人付出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稳妥人承当”的规则,相关的诉讼费用也应当由稳妥公司承当。信任法院一般也会判定稳妥公司承当相应的诉讼费。这样一来,交强险条款不补偿相关诉讼费的规则就和司法判例发作了抵触,并且,假如处理欠好这个问题,这种抵触将长时间困扰稳妥行业,影响到交强险准则的稳定发展。
对此,笔者的主张是,修正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在外职责规则为“除与交强险实践应补偿数额适当的诉讼费用外,其他因交通事故发作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相关费用”。按照国务院新近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方法》,6万元以内按2.5%交纳,约在1500元以内。需求阐明的是,不是每个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纠纷案子都会发作应由交强险补偿的诉讼费,因为交强险的补偿确定较为简略,假如承保交强险的稳妥公司在或许发作诉讼前及时跟进处理交强险赔付问题,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述时就不会触及承保交强险的稳妥公司,天然也就没有交强险项下的诉讼费开支。
不该补偿精力抚慰金以及包含判定费在内的财产损失
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则的逝世伤残补偿限额和无职责逝世伤残补偿限额项下担任补偿的项目,包含了被稳妥人按照法院判定或许调停承当的精力危害抚慰金。这样的准则规划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我国现行人身危害补偿的法令和司法解说的精力,只要在人身损伤结果较严峻、通常是形成残疾或逝世时方可恳求精力危害抚慰金,而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费、残疾补偿金或逝世补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开销或许已挨近或超越逝世伤残补偿限额5万元,因而,所谓交强险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的规则在许多时分仅仅“画饼充饥”、“画饼充饥”,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并无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