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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22:42
在典当担保的时分需求涉及到担保物的问题,而担保物的数额问题也是十分头疼的,在担保的时分典当物一般都会与债款持平。那么,假如担保物的实践物值超越债款的应当怎么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担保数额超出典当物怎么办
首要,“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依据上述规则,当事人在设定典当时,应确保典当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不然不能设定典当权。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明显是为了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使其债款取得充沛的担保而有彻底受偿的或许。可是该规则过多地考虑典当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彻底倾向于典当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涉了典当当事人的权力。因而,《担保法》第35条的规则不仅在法令上引起了不少争议,并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费事。
其次,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时能够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款能够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因为上述《担保法》第35条引发的争议性较大,新出台的《物权法》对该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则,答应担保数额超出典当物的价值,可是必须有新的担保人加以确保,这实质上是取消了《担保法》规则的担保数额不能够超出典当物的价值的强行规则,一起新增担保人的规则也顾及到了债款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典当物缺乏以清偿债款时,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则:“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依据相关法令标准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超出其典当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能,假如缺乏的话歹意由债款人进行清偿。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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