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20:38第二百一十二条租借合同是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借合同的内容包含租借物的称号、数量、用处、租借期限、租金及其付出期限和办法、租借物修理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
租借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借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借。
第二百一十六条租借人应当按照约好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并在租借期间坚持租借物契合约好的用处。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好的办法运用租借物。对租借物的运用办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应当按照租借物的性质运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好的办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损耗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好的办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丢失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丢失。
第二百二十条租借人应当实行租借物的修理职责,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借物需求修理时能够要求租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租借人未实行修理职责的,承租人能够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租借人担负。因修理租借物影响承租人运用的,应当相应削减租金或许延伸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借物,因保管不善形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许赔偿丢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
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借期间因占有、运用租借物取得的收益,归承租人一切,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好的期限付租借金。对付出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租借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租借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付出,剩下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