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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晚育 丈夫是否应享受护理假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3:31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员工,除国家规则的假日外,另添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员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添加产假14天,一起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日间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的,另添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日间,薪酬、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用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员工刘某的妻子生育,刘某在家度假7天护理,但单位却以其休事假为由扣发其薪酬。近来,刘某讨回了被扣的薪酬。
2009年7月2日,刘某应聘到山东某路桥公司从事电工作业,平均薪酬为1931元。2011年4月5日,刘某因其妻生孩子在家度假7天,路桥公司扣发其薪酬538.38元。2011年6月20日,刘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要求路桥公司付出陪产假薪酬。仲裁委审理后,判定支撑了刘某的申述恳求,路桥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申述。
法院以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30条规则: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则的婚假外,添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则的产假外,添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添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薪酬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刘某的妻子契合晚育条件,刘某应享用护理假,路桥公司扣发其薪酬不妥,故刘某要求路桥公司付出陪产假薪酬538.38元的申述恳求契合法律规则,应予支撑。
据此,法院判定:路桥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付出刘某陪产假薪酬53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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