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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效挂钩企业税前工资怎么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1:01

2001年,笔者到一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公司属工效挂钩企业,薪酬开销有其核定的基数,该公司当年提取发放薪酬数超越核定基数,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2002年,笔者再次到该公司查看,该公司司理汲取上年经验,把薪酬提取数严厉控制在核定的基数之内,一起薪酬发放数也控制在提取数之内,心想这下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了。但是按税法规则,提取数虽在核定的薪酬基数内,但对发放数小于提取数的差额,仍需调增当年应交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此,该公司司理想不通,上年超基数多提多发补缴企业所得税能够了解,本年少提少发为什么也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要澄清这个问题,还要从税法对工效挂钩企业薪酬薪水开销扣除的具体规则谈起。
如甲公司2000年核定薪酬总额为100万元,实践提取薪酬数100万元,实践发放数100万元,则当年薪酬薪水开销可据实全额扣除。如甲公司 2000年实践提取薪酬数为120万元,则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20万元。这就是以上所说超基数多提多发薪酬,应调增当期应交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又如甲公司2001年核定薪酬总额为140万元,实践提取薪酬数为130万元,实践发放数为100万元,则当期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30万元。这就是以上那位公司司理所不解的当地。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十七条规则,薪酬薪水开销是交税人每一交税年度支交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联系的职工的一切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的劳动报酬。
针对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薪酬额和实践发放的薪酬额不一致,提取数大于实践发放数,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按提取的薪酬额扣除仍是按实践发放的薪酬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薪酬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86号)清晰规则:经同意实施工效挂钩方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其实践发放的薪酬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同意的工效挂钩方法提取的薪酬额超越实践发放的薪酬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越部分用于树立薪酬储备基金在今后年度实践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在实践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据此能够清晰,甲公司2001年按同意的工效挂钩方法提取的130万元薪酬额大于实践发放的100万元薪酬额,其超出部分3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假如甲公司把超出部分30万元用于树立薪酬储备基金,则甲公司在2002年度实践发放数超越提取数且在30万元以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能够调减当期应交税所得额,这样,上年调增部分在下年得以冲回。
对工效挂钩企业来说,薪酬实践发放数小于实践提取数调整的应交税所得额,是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在必定时期能够转回,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而薪酬提取数超越按工效挂钩方法核定的薪酬基数部分,其调增的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永久性差异,不会在今后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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