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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7:06
【原创】指点迷津,山穷水尽;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近年来,离婚纠纷案子一向呈上升趋势,离婚纠纷案子中被告人未到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首要体现为二种状况,一是找不到被告,被告未到庭;二是能找到被告,但被告成心躲避不到庭。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则,调停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的必经程序,被告未到庭,就不存在调停的条件或或许,导致人民法院审理工作难,判定离婚难,乃至某些案子直接判定禁绝离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印富律师以为,假如被告未到庭就不判定离婚,对原告是一种不公正,对被告则是一种怂恿,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安稳和开展。关于离婚案子被告未到庭,应当区别不同状况,按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定。
一、关于找不到被告的离婚纠纷案子
1、假如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原告申述离婚,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定准予离婚。其法令根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事实上现已停止了两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申述离婚,标明其现已失去了对婚姻的等待,以此为由确定为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当在情理之中。
2、假如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另一方不请求宣告失踪,直接申述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布告送达诉讼文书,布告期满,按缺席判定离婚。法令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1条规则:“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布告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2 条规则:“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申述离婚,经布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决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依法判定准予离婚。”这关于那些缺少家庭责任感、不辞而别、成心躲避法令的被告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法令束缚;而关于原告一方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法令救助,及早处理婚姻关系的不确定状况,对两边都是一个摆脱。
3、假如被告下落不明不满2年,另一方直接申述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缺席判定应当稳重。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则,判定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假如找不到被告,且失踪未满两年,难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笔者以为假如被告失踪未满2年,就判离婚,归于实体过错;此种状况应当压服原告撤诉;假如原告不撤诉,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子的若干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判决驳回申述。
二、关于被告成心躲避不到庭的离婚纠纷案子
关于此种状况,也有两种体现:一是被告回绝签收开庭传票,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关于前者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则,适用邮递送达、留置送送,直至布告送达;关于后者能够二次传唤。二者均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因为离婚纠纷案子需要对婚姻、子女及产业作出处理,归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对有必要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拘传。”关于被告成心躲避不到庭的,能够依法强制其出庭应诉。但实际中因为被告出于不想离婚或离婚后小孩照料问题等原因考虑,成心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很难对其拘传。对此状况下,某些法院会判定禁绝离婚,很明显这种判决对原告很不公正,也会滋长有此类心态的被告想方设法地躲避。张印富律师以为被告成心躲避不到庭应诉,能够视为其主动抛弃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令威望,能够推定为与原告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然后缺席判定准予离婚。当然,此种状况下,关于产业与孩子抚育问题,能够待被告呈现后,由原、被告另行洽谈或申述处理,以显示对被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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