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9:17
《刑法》第41条控制刑期的核算和折抵
第四十一条【控制刑期的核算和折抵】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相关规则
《公安机关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规则》(1995年2月21日)
第二条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担任安排施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办理,有必要履行监督办理责任制,依法办理、文明办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定、裁决、决议或许监狱办理机关对罪犯同意保外就医的决议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调查小组,树立被监督办理罪犯档案,并拟定和履行监督办理的详细办法。
第五条经公安机关同意,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担任履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状况,移交监督调查档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办理机关及时通报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状况。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作业,承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八条对被判处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寓居地的公安派出所详细担任监督调查,罪犯寓居地大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原地点单位帮忙进行监督。
第九条担任监督调查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定,向罪犯及其原地点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某犯罪事实、被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履行期间有必要恪守的规则。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控制的罪犯宣告,在服刑期间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拟定的有关规则;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许作业;
(三)定时向监督调查小组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四)迁居或许脱离所寓居区域时有必要经公安机关同意;
(五)恪守公安机关拟定的详细监督办理办法。
第十一条被控制的罪犯需求脱离所寓居区域的。有必要经公安机关同意,获得外出证明。抵达和脱离目的地时,有必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陈述,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地点外出证明上注明往复时刻及体现状况。回来履行地时,有必要当即陈述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控制刑期的核算和折抵】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相关规则
《公安机关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规则》(1995年2月21日)
第二条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担任安排施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办理,有必要履行监督办理责任制,依法办理、文明办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定、裁决、决议或许监狱办理机关对罪犯同意保外就医的决议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调查小组,树立被监督办理罪犯档案,并拟定和履行监督办理的详细办法。
第五条经公安机关同意,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担任履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状况,移交监督调查档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办理机关及时通报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状况。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作业,承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八条对被判处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寓居地的公安派出所详细担任监督调查,罪犯寓居地大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原地点单位帮忙进行监督。
第九条担任监督调查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定,向罪犯及其原地点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某犯罪事实、被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履行期间有必要恪守的规则。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控制的罪犯宣告,在服刑期间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拟定的有关规则;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许作业;
(三)定时向监督调查小组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四)迁居或许脱离所寓居区域时有必要经公安机关同意;
(五)恪守公安机关拟定的详细监督办理办法。
第十一条被控制的罪犯需求脱离所寓居区域的。有必要经公安机关同意,获得外出证明。抵达和脱离目的地时,有必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陈述,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地点外出证明上注明往复时刻及体现状况。回来履行地时,有必要当即陈述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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