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诉讼裁决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20:33
当咱们不服拆迁时能够对建议诉讼。但是,关于拆迁诉讼断定也不服的是否还能进行行政诉讼咱们应该都很疑问吧。接下来就让咱们一起来看看关于对拆迁诉讼断定不服的能够进行行政诉讼的问题解答吧。以下相关材料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一、对拆迁诉讼断定不服的能够进行行政诉讼吗
当事人对断定不服的,能够自断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拆迁人按照本法令规则已对被拆迁人给予钱银补偿或许供给拆迁安顿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中止拆迁的实行。
对已收效的断定或断定,当事人一方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行。
二、拆迁断定行政诉讼的应诉技巧
(一)该类行政诉讼检查的目标仅限于断定这一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包含断定内容的合理性。
笔者在署理案子时,常发现许多律师同仁为被拆迁户挺身而出之后,署理的要点却放在大声斥责开发商补偿对价之低,痛陈被拆迁户日子之困难,从而得出断定定论不公平不合理,要求法院吊销或纠正等等。孰不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则,除“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能够断定改变”外,其他行政案子法院只进行合法性检查,即检查判别其合法或违法,而不检查断定其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因而,清晰法院检查案子的规模,是法官及署理人首先应留意的问题。
(二)“合法性”检查的规模,按行政诉讼庭审的程序,首要分为四个方面:受理断定是否归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权规模;断定是否具有充沛的现实依据即依据;断定程序是否合法;断定适用法令、法规是否妥当。
1、职权规模:依据被拆迁房子所占土地性质的不同,即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拆迁断定机关应分别是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因而,如果在审判时发现断定机关过错的,应直接断定断定行为违法。一起需求留意的是,在检查能被诉行政机关的职权规模时,还应留意一个行政机关的级别管辖权限。以杭州为例:依据杭州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子拆迁断定方法》的规则,断定机关应为“市土管局”,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实践中,常常发现有市辖区的土管局越权进行断定的,笔者认为此类越权行为相同应断定违法。
2、现实依据:该块内容为检查要点,本文将在下面独自作打开论说。
3、断定程序:断定程序首要检查是断定机关是否依法举行协调会议、是否依法送达了会议告诉、断定下达时刻是否在法定期限之内这几个方面。其间,对断定下达时刻超越了法定期限的(以杭州为例:依《杭州市城市房子拆迁胶葛调停断定作业程序》和《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子拆迁断定方法》,在本市规模内的拆迁断定,不管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断定均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实践中有的法院以此为确定为程序违法,有的仅确定为程序“瑕疵”,但不违法、不吊销。笔者碰到一个比较荒诞的事例是:依据被诉行政机关(即被告)自己供给的依据标明,断定机关举行协调会议了,但此刻居然还没有受理断定请求。终究,法院无法只能断定程序违法。
4、适用法令、法规:行政诉讼不同于民商事诉讼的一个特点是,其适用或参照的法令规范比较广泛。按规范性质分类,实体规范首要应检查:国有土地的,检查适用国务院、各省以及市县的〈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或〈实施细则〉是否全面,是否有遗失,而影响被拆迁户的合法权力的;集体土地的,鉴于国务院、省都没有相应的法令,只能对照各市县自行制定的“征用集体土地房子”的相关规章,检查适用时是否有遗失。笔者在省内各市县处理拆迁案子的实践中,常常碰到的状况是,断定定论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了《浙江省城市房子拆迁处理实施细则》第34条之规则,“凡拆迁人进行住宅建设的,应予原地段回迁”,掠夺被拆迁户要求原地回迁的权力。
只要上述四方面悉数契合要求,即契合有权断定、首要依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精确的,才应确定“断定合法”,予以坚持。
不契合有权断定的,或首要依据缺少的,或适用法令严峻不妥的(严峻不妥一般应指其适用结果造成了当事人实体权力的严峻影响)或程序严峻违法的(严峻与否,应对照《行政答应法》所规则的作出一般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其间掠夺当事人申辩权、听证权、救助权的,应确定为严峻违法。
其他程序违法的,只能酌情确定为严峻违法或一般违法)均应确定“断定违法”并依诉讼请求吊销;契合有权断定且首要依据充沛,仅程序有瑕疵或适用法令不精确的,应酌情确定为“断定违法”并予以坚持。
(三)断定合法必备的首要现实依据
仍以杭州为例:鉴于《杭州市城市房子拆迁胶葛调停断定作业程序》和《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子拆迁断定方法》两者规则的现实依据根本相同,下面详细论说。
依据《杭州市城市房子拆迁胶葛断定方法》第六条之规则,“请求人为拆迁人的,应当供给以下依据和材料:(一)城市房子拆迁答应证;(二)被拆迁房子合法有用的权属证明或租借联系证明;(三)被拆迁房子的评价陈述;(四)被拆迁房子的拆迁安顿计划”等六个要件。
1、城市房子拆迁答应证,该依据是拆迁进行的合法根底。检查答应证,应侧重检查:①有无拆迁答应证;②拆迁答应证规模是否包括被拆迁户住宅;③拆迁答应证是否已过期失效,是否存在延伸期限的状况;④拆迁答应证是否经布告(未经布告的无效,特别在延期的状况下,实践中常有未布告的状况发作。)
2、权属证明,应检查权限是属正确,有无遗失共有权人。
3、评价陈述,这也是检查的要点。应检查:1、评价陈述有无;2、评价陈述适用的补偿规范是否恰当;3、评价陈述作为中介性质的专家定见,事前有无寻求被拆迁户定见、评价时有无实地上门检查、过后有无送达当事人并奉告提出异议的方法和途径;4、评价安排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坚持独立性、中立性。
4、拆迁安顿计划,侧重应检查:1、该计划有无经拆迁主管部门存案答应;2、该计划所安顿之用房,拆迁人是否有所有权或处置权;3、该计划是否清楚明了地不可行(比方安顿之房产未经归纳检验,无法投入使用;或安顿之房产因未足额交纳土地转让费用,无法处理产权证)。
(四)断定案子的诉讼时效
以笔者之经验教训,受理该类案子的托付时,首先要考虑的倒不是上述办案思路与细节,反而是诉讼流程的第一关,即案子能否被法院受理。而实践中,法院回绝受理该类案子,首要的理由会集在“超出了诉讼时效”。为此,律师同仁在受案之时即应应仔细检查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将该类案子的三种不一起效状况及相应规则分述如下:
第一种景象:关于断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奉告了救助途径与方法(即诉讼权力)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种景象:关于断定书未送达的,但当事人知道断定现实及内容的(指断定书正文内容);或断定书虽送达,但断定书上未载明或未经过其他方法奉告不服断定的救助途径和方法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
第三种景象:而关于断定的现实依据不知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儿需求留意的是,关于断定书是否已送达的举证责任在于被诉行政机关,所以法院在检查立案时不该要求原告方出具送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公布,意味着我国又向法治社会迈进了一大步。《物权法》的杰出含义即在于对公民合法物权的维护,而房地产无疑是物权的重中之重。在此布景之下,咱们律师同仁代表被拆迁户处理相关拆迁断定案子,既是在为个案维权,一起也是在以自己的举动促进司法的规范化、促进法治社会的提前完成。而笔者的上述一点浅见,或可供各位同仁、专家略作参阅。
综上,咱们知道当事人对拆迁诉讼断定不服的,可自断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现在您知道关于对拆迁诉讼断定不服的是否能够进行行政诉讼吧。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您进行在线法令咨询。
一、对拆迁诉讼断定不服的能够进行行政诉讼吗
当事人对断定不服的,能够自断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拆迁人按照本法令规则已对被拆迁人给予钱银补偿或许供给拆迁安顿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中止拆迁的实行。
对已收效的断定或断定,当事人一方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行。
二、拆迁断定行政诉讼的应诉技巧
(一)该类行政诉讼检查的目标仅限于断定这一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包含断定内容的合理性。
笔者在署理案子时,常发现许多律师同仁为被拆迁户挺身而出之后,署理的要点却放在大声斥责开发商补偿对价之低,痛陈被拆迁户日子之困难,从而得出断定定论不公平不合理,要求法院吊销或纠正等等。孰不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则,除“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能够断定改变”外,其他行政案子法院只进行合法性检查,即检查判别其合法或违法,而不检查断定其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因而,清晰法院检查案子的规模,是法官及署理人首先应留意的问题。
(二)“合法性”检查的规模,按行政诉讼庭审的程序,首要分为四个方面:受理断定是否归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权规模;断定是否具有充沛的现实依据即依据;断定程序是否合法;断定适用法令、法规是否妥当。
1、职权规模:依据被拆迁房子所占土地性质的不同,即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拆迁断定机关应分别是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因而,如果在审判时发现断定机关过错的,应直接断定断定行为违法。一起需求留意的是,在检查能被诉行政机关的职权规模时,还应留意一个行政机关的级别管辖权限。以杭州为例:依据杭州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子拆迁断定方法》的规则,断定机关应为“市土管局”,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实践中,常常发现有市辖区的土管局越权进行断定的,笔者认为此类越权行为相同应断定违法。
2、现实依据:该块内容为检查要点,本文将在下面独自作打开论说。
3、断定程序:断定程序首要检查是断定机关是否依法举行协调会议、是否依法送达了会议告诉、断定下达时刻是否在法定期限之内这几个方面。其间,对断定下达时刻超越了法定期限的(以杭州为例:依《杭州市城市房子拆迁胶葛调停断定作业程序》和《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子拆迁断定方法》,在本市规模内的拆迁断定,不管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断定均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实践中有的法院以此为确定为程序违法,有的仅确定为程序“瑕疵”,但不违法、不吊销。笔者碰到一个比较荒诞的事例是:依据被诉行政机关(即被告)自己供给的依据标明,断定机关举行协调会议了,但此刻居然还没有受理断定请求。终究,法院无法只能断定程序违法。
4、适用法令、法规:行政诉讼不同于民商事诉讼的一个特点是,其适用或参照的法令规范比较广泛。按规范性质分类,实体规范首要应检查:国有土地的,检查适用国务院、各省以及市县的〈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或〈实施细则〉是否全面,是否有遗失,而影响被拆迁户的合法权力的;集体土地的,鉴于国务院、省都没有相应的法令,只能对照各市县自行制定的“征用集体土地房子”的相关规章,检查适用时是否有遗失。笔者在省内各市县处理拆迁案子的实践中,常常碰到的状况是,断定定论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了《浙江省城市房子拆迁处理实施细则》第34条之规则,“凡拆迁人进行住宅建设的,应予原地段回迁”,掠夺被拆迁户要求原地回迁的权力。
只要上述四方面悉数契合要求,即契合有权断定、首要依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精确的,才应确定“断定合法”,予以坚持。
不契合有权断定的,或首要依据缺少的,或适用法令严峻不妥的(严峻不妥一般应指其适用结果造成了当事人实体权力的严峻影响)或程序严峻违法的(严峻与否,应对照《行政答应法》所规则的作出一般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其间掠夺当事人申辩权、听证权、救助权的,应确定为严峻违法。
其他程序违法的,只能酌情确定为严峻违法或一般违法)均应确定“断定违法”并依诉讼请求吊销;契合有权断定且首要依据充沛,仅程序有瑕疵或适用法令不精确的,应酌情确定为“断定违法”并予以坚持。
(三)断定合法必备的首要现实依据
仍以杭州为例:鉴于《杭州市城市房子拆迁胶葛调停断定作业程序》和《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子拆迁断定方法》两者规则的现实依据根本相同,下面详细论说。
依据《杭州市城市房子拆迁胶葛断定方法》第六条之规则,“请求人为拆迁人的,应当供给以下依据和材料:(一)城市房子拆迁答应证;(二)被拆迁房子合法有用的权属证明或租借联系证明;(三)被拆迁房子的评价陈述;(四)被拆迁房子的拆迁安顿计划”等六个要件。
1、城市房子拆迁答应证,该依据是拆迁进行的合法根底。检查答应证,应侧重检查:①有无拆迁答应证;②拆迁答应证规模是否包括被拆迁户住宅;③拆迁答应证是否已过期失效,是否存在延伸期限的状况;④拆迁答应证是否经布告(未经布告的无效,特别在延期的状况下,实践中常有未布告的状况发作。)
2、权属证明,应检查权限是属正确,有无遗失共有权人。
3、评价陈述,这也是检查的要点。应检查:1、评价陈述有无;2、评价陈述适用的补偿规范是否恰当;3、评价陈述作为中介性质的专家定见,事前有无寻求被拆迁户定见、评价时有无实地上门检查、过后有无送达当事人并奉告提出异议的方法和途径;4、评价安排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坚持独立性、中立性。
4、拆迁安顿计划,侧重应检查:1、该计划有无经拆迁主管部门存案答应;2、该计划所安顿之用房,拆迁人是否有所有权或处置权;3、该计划是否清楚明了地不可行(比方安顿之房产未经归纳检验,无法投入使用;或安顿之房产因未足额交纳土地转让费用,无法处理产权证)。
(四)断定案子的诉讼时效
以笔者之经验教训,受理该类案子的托付时,首先要考虑的倒不是上述办案思路与细节,反而是诉讼流程的第一关,即案子能否被法院受理。而实践中,法院回绝受理该类案子,首要的理由会集在“超出了诉讼时效”。为此,律师同仁在受案之时即应应仔细检查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将该类案子的三种不一起效状况及相应规则分述如下:
第一种景象:关于断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奉告了救助途径与方法(即诉讼权力)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种景象:关于断定书未送达的,但当事人知道断定现实及内容的(指断定书正文内容);或断定书虽送达,但断定书上未载明或未经过其他方法奉告不服断定的救助途径和方法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
第三种景象:而关于断定的现实依据不知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儿需求留意的是,关于断定书是否已送达的举证责任在于被诉行政机关,所以法院在检查立案时不该要求原告方出具送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公布,意味着我国又向法治社会迈进了一大步。《物权法》的杰出含义即在于对公民合法物权的维护,而房地产无疑是物权的重中之重。在此布景之下,咱们律师同仁代表被拆迁户处理相关拆迁断定案子,既是在为个案维权,一起也是在以自己的举动促进司法的规范化、促进法治社会的提前完成。而笔者的上述一点浅见,或可供各位同仁、专家略作参阅。
综上,咱们知道当事人对拆迁诉讼断定不服的,可自断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现在您知道关于对拆迁诉讼断定不服的是否能够进行行政诉讼吧。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您进行在线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