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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20:50
一、问题的提出2001年11月10日,世界交易组织(WTO)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办的第四届部长级会上,审议通过了我国人世决议。这标志着我国将作为WTO的成员国,在享用权力的一起,开端有必要遵从WTO结构内的游戏规则。乌拉圭回合时树立的WTO,作为其管辖的结构协议中《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WTO结构内重要的游戏规则之一。跟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TRIPS协议在WTO的结构内将具有划时代的战略地位。TRIPS协议第39条对商业隐秘维护作了专门的规则,并清晰把商业隐秘纳入了知识产权的维护规模。作为WTO成员,这将对我国商业隐秘的维护具有法令上的束缚效果,并从而推进我国现行商业隐秘法令维护系统的修正和完善。商业隐秘作为一个法令术语,在英美一百多年前的司法判例中就呈现过,商业隐秘的法令制度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开展起来,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学习。商业隐秘作为专门的法令制度,是工业革命和商场经济开展的产品,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商业隐秘这一术语被广泛地应用于世界经济交易范畴。尤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开展,商业隐秘的世界维护日益遭到重视,受世界交易组织建立的推进,维护商业隐秘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热点问题。在英、美、德等国家对商业隐秘的维护通过百年来的司法判例和立法经验丰富堆集之后,我国才开端起步维护商业隐秘的立法。在我国,商业隐秘作为一个法令术语,最早呈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正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十年来,我国先后在《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会计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说和各种法规、规章中,规则了维护商业隐秘的条款,对商业隐秘的界说、条件、规模、侵权职责和维护方法基本上作出了规则。可是,咱们不能不看到,因为我国维护商业隐秘的立法比较晚,比较涣散,条款比较粗糙且相互间缝隙较多,导致立法情况与近年来侵略商业隐秘案子急骤上升,胶葛难以解决的现实情况不符。在当时的经济生活中,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和商业隐秘维护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跟着我国加入了WTO,招引国外技能和营建公平竞争的商场环境的需求,对商业隐秘法令维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而,发明杰出的商业隐秘维护环境,建构能够与世界接轨,习惯信息时代需求的商业隐秘法令维护系统实属必要。本文旨在对我国维护商业隐秘的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剖析,从而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商业隐秘立法的几点浅显主张。二、我国商业隐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隐秘法令维护的立法现状现在,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隐秘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令、法规中,已有维护商业隐秘的法令规则,首要体现在:1.1991年  4月修订公布的民事诉讼法第  66条和第120条别离规则了“对触及商业隐秘的依据,不得在揭露开庭时出示”和“触及商业隐秘的案子,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能够不揭露审理”。这是我国法令中最早运用“商业隐秘”这一法令术语,但未提醒其内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隐秘解说为:“首要是指技能隐秘、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交易联络、购销途径等当事人不肯揭露的工商业隐秘。”该司法解说虽没有提醒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但粗略地圈定了商业隐秘的规模。在此之前,有关法令、法规别离从不同的视点,对商业隐秘中的几种技能隐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则。2.1993年公布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隐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而且对商业隐秘的规模、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主体以及侵略商业隐秘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清晰的规则。该法第10条规则:“运营者不得采纳下列手法侵略商业隐秘:(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隐秘;(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力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隐秘,视为侵略商业隐秘。本条所称的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一起,该法第25条规则:“违背本法第10条规则侵略商业隐秘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能够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尔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5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制止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若干规则》,在行政法律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商业隐秘做出进一步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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