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5:27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人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81号)关于农人专业合作社的税收问题作了明确规则,很多人关于期中触及的问题和概念还不非常了解,下面,我从几个相关的方面加以解读,以便于读者关于方针触及的方方面面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人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
(一)、对农人专业合作社出售本社成员出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人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核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人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出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人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定的农业产品和农业出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告诉所称农人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人专业合作社法》规则建立和挂号的农人专业合作社。
二、关于农人专业合作社的一些概念
咱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农人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对此有精确的界说:农人专业合作社是在乡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出产经营者或许同类农业出产经营服务的供给者、运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合作性经济组织。
农人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首要服务目标,供给农业出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出售、加工、运送、储藏以及与农业出产经营有关的技能、信息等服务。
农人专业合作社应当遵从下列准则:
(一)成员以农人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主旨,追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在;
(四)成员位置相等,实施民主管理;
(五)盈利首要按照成员与农人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人专业合作社按照本法挂号,获得法人资格。
农人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别人捐献以及合法获得的其他财物所构成的产业,享有占有、运用和处置的权力,并以上述产业对债款承当职责。
农人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比例为限对农人专业合作社承当职责。
三、关于自产农产品纳税的规则
知道了关于农人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方针和什么是农人专业合作社,咱们再来回忆一下在征收增值税时现在正在履行的税收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