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型与实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0:10【案情】
贺某、刘某欲购买武某的江西D40397车,两边于2008年8月5日口头约好,武某将其一切的江西D40397车交由贺某、刘某试用一个月。同年8月31日8时30分,贺某驾驭江西D40397车从永新县城往芦溪乡方向行进时,遇左某骑自行车由北往南行进,行进途中忽然由右往左横穿公路。贺某躲避时,该车右前方与左某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左某倒地受伤。事端发生后,经交警部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确认贺某驾驭农用车行为施工路段未确保安全,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左某骑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应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
左某受伤后,经确诊为颈髓损害高位截瘫,在永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2009年2月23日,吉安信诚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左某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每月约400元,护理依靠程度为彻底依靠护理。贺某供给的江西D40397车行进证载明,该车系在农机部分挂牌,车辆类型为变型拖拉机,依据该车的说明书记载,其规划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武某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上承认所保车辆的厂牌型号为富建FL2310IIIP农用运送车。贺某所获得驾驭证型号为C3D。
事端发生后,贺某、刘某以江西D40397车投保了交强险为由,要求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而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则以为,该车系变型拖拉机,其也是以拖拉机车型进行投保的,贺某以C3D驾驭证驾驭该车属无证驾驭,故对该事端回绝补偿。因补偿事宜洽谈未果,左某将贺某、刘某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投保车型与实驾车型不符,稳妥公司是否应承当补偿职责?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江西D40397车的行进证上载明车辆类型为变型拖拉机,其投保所填写的也是拖拉机定额稳妥单,而贺某的C3D驾驭证没有资历驾驭拖拉机,因而贺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无证驾驭,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有权拒赔。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江西D40397车的行进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变型拖拉机,其投保所填写的也是拖拉机定额稳妥单,但该车的厂牌型号为富建FL2310IIIP农用运送车,应属农用卡车,而贺某的C3D驾驭证能够驾驭农用卡车,故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应在稳妥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交警部分作出的《交通事端确认书》并未确认贺某系无证驾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作出的交通事端确认书对事端的确认,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子确认补偿权力人和补偿义务人职责的重要依据。本案中,交警部分的《交通事端确认书》是确认贺某驾驭农用车行为施工路段未确保安全,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因而,交警部分对江西D40397事端车的定性是农用车,并非拖拉机。
二、江西D40397事端车不符合国家对拖拉机的规范规范,实践上归于农用卡车。《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榜首百一十一条规则:“本法令所称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规划行进速度不超越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规划行进速度不超越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路途运送的轮式拖拉机。”一起,国家规范GB7258-2004《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条件》第三条第(七)项注1规则:“本规范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规划时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路途货物运送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规划时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路途货物运送作业的轮式拖拉机。”而江西D40397车的最高规划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远远超出了拖拉机每小时40公里的最高规划时速。此外,依据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挂号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则,拖拉机类型是指“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手扶拖拉机”。因而,国家对拖拉机的类型规则中并没有“变型拖拉机”的品种。一起,该车的厂牌型号为富建FL2310IIIP农用运送车,结合其最高规划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等状况,能够确认该车实践上归于农用卡车。在车辆行进证载明的车型与实践车型不一致的状况下,应以实践车型来判别驾驭人是否依照驾驭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驭机动车。贺某所持驾驭证为C3D,其准驾车型为包含农用卡车在内的小型汽车和三轮摩托车,因而贺某所持C3D驾驭证能够驾驭江西D40397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