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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简短仲裁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7:22

(1991年6月18日修订)
裁定条款的弥补
“虽然本条包含有相反的规矩,可是,假如每一方当事人的索赔金额不超越___美元(填入金额,它不包含该金额的利息、裁定费用以及律师费,假如有的话),则争议的处理应适用纽约海事裁定员协会的‘简略裁定程序’,该程序规矩已由本协会现在的裁定规矩作出规矩,其副本附后。”
简略裁定程序规矩
第1条
每一方当事人的最高索赔金额不得超越___美元。该金额不包含索赔额的利息、裁定费用以及律师费,假如有的话。
第2条
当事人应尽力商定一名独任裁定员,但假如无法在收到裁定恳求之后15日内就此达成协议,则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租船合同、合同或协议中的裁定条款组成裁定庭并根据本规矩进行裁定。这些由当事人指定的裁定员应当在承受指定后10日内洽谈选定第三名裁定员,如不能做到,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的裁定员都能够恳求本协会指定第三名裁定员。
第3条
假如被诉人在得到申诉人已指定裁定员的告诉后15日内未能及时指定一名裁定员,则申诉人指定的裁定员将成为独任裁定员审理案件。
第4条
在承受指定后15日之内,独任裁定员或裁定庭将设定一个每一方当事人提交其恳求的书面陈说及其所根据的文件的日程表。
第5条
应一方当事人的恳求,能够招集一次开庭以便该当事人口头弥补其书面陈说及/或答复对方的观点。不用听取任何证人的证词,而且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和组织,庭审的书面记载将不保存。在特别情况下,完全由独任裁定员或裁定庭决议是否允许每一方当事人不超越10日的一次性延期。
第6条
在裁定程序中取证阶段完毕后15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交一份各自建议的书面摘要,在此之后,独任裁定员或裁定庭将宣告裁定程序完结。
第7条
每一位参加裁定的裁定员,其酬劳不得超越1,000美元,而且将由独任裁定员或裁定庭确认由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付出或许由一切当事人一起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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