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22:28房产税是以房子为交税目标,按房子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一切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房产税的交税责任由谁承当?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近来,税务机关在施行中等危险应对时发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乙贸易公司无偿租入一栋房子作为售楼处运用,甲乙两边均履行《企业管帐准则》,不存在相关联系。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为该房产非本公司一切,无需交纳房产税,乙贸易公司以为自己未获得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零,因而,两边均未交纳该售楼处房产税。经进一步查阅房子租借合同和两边管帐账簿,税务机关发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租入后对售楼处进行了装饰,发作了装饰费用220万。那么,该售楼处房产税的交税责任由谁承当?计税办法为从价计征仍是从租计征?假如为从价计征,装饰费用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呢?
税法剖析:
1、交税责任人及计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法令》(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则,房产税由产权一切人交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128号)规则,无租运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交纳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则,售楼处的产权人为乙贸易公司,是法定的房产税交税责任人。但因为甲乙就该售楼处签定了无租运用合同,依据税收有偿性与对等性准则,依据财税2009年128号文规则,这种景象下的房产税应由运用人代为交纳,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因而,本事例中,产权人乙为交税责任人,无租运用人甲为实践税收担负人,适用“从价征收”办法。
2、计税依据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四条规则,依据《法令》第三条规则,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核算交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2号)规则,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否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子原价核算交纳房产税。房子原价应依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核算。
该售楼处由乙贸易公司于2012年从房地产商场置办所得,购买原价(含税费)500万元,乙贸易公司在购入房子时已依照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承认记载了房子原值,并依照规则提取了固定资产折旧。因为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贸易公司归于不同的管帐主体,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发作的装饰费用应当依照《企业管帐准则》进行本钱化或费用化判别,选用合理的办法分期摊销或一次计入当期费用,但不应当计入乙贸易公司的房产原值进行管帐核算。因而,本案中,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照500万元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代为交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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