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反悔离婚协议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1:56
根本案情    王军,男,张英,女,均为纳溪农村居民,于1999年成婚,婚后王军发现张英有许多缺陷,且两边常常发作对立,遂发生与张英离婚的想法,王军只怕张英不容许,便和其母亲协商确认——将其爸爸妈妈建筑的房子六间一并由张英一切,王军之母只留一间寓居(王军之父已逝世),身后该间房子也归张英一切。张英也不肯和王军持续在对立中日子,两边遂于2003年4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完全是王军母子二人协商的意思的反映,随即,王军外出打工。2004年2月王军之母逝世,王军从外地奔丧回到纳溪并提起诉讼,要求吊销原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切割协议(此刻,该房产只要王军才有继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军的建议是否予以支撑,发生如下两种定见:    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 对王军的恳求不予支撑。王军最初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只怕张英不容许,才和其母亲协商——将其爸爸妈妈建筑的房子六间一并由张英一切。由此能够看出,王军将其爸爸妈妈建筑的房子协议归张英是假,到达离婚意图是真;现在王军之母已亡,该房产除王军之外,再没有权力人了,假如王军真的要把房产给张英便不会提起诉讼,要求吊销原离婚协议,因而王军的上述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九条的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纵观全案,能够确认王军与张英缔结离婚协议时具有诈骗的性质,尽管根据该条的规则应当受理王军吊销离婚协议的恳求,可是王军是整个具有诈骗性活动的策划者,是歹意的,假如支撑了王军的建议,无异于支撑了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有鼓舞不讲诚信的嫌疑。所以对王军的恳求不予支撑,应驳回其诉讼恳求。    第二种定见 ,对王军的恳求应予支撑。尽管根据《婚姻法解说(二)》的规则及精力,王军与张英达到的离婚协议具有诈骗性质,不该支撑。可是,现在王军之母已亡,除王军之外,再没有人对该房建议权力,即,现在王军和张英的离婚协议并没有侵略别人的权力,然而在签定离婚协议时,王军并不能确认其母将于何时逝世,也没有约好待其母逝世后才收效,故该协议侵略了其母对房子的部分一切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则,而《民法通则》是上位法,其效能比《婚姻法》及其解说的效能大,本案应当有用《民法通则》的规则,现王军又在规则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应予受理,以原离婚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则应予吊销。至于张英在整个离婚过程中上了王军的当,能够向王军建议丢失,另行诉讼处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阅读  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