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0:08
发布部分:安徽省合肥市劳作局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作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和中方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三县)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劳作行政部分主管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作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分和政府有关部分应帮忙劳作行政部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员工的选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据出产、运营需求,自行确认组织设置、人员编制和劳作薪酬方案,报市、县劳作行政部分和企业主管部分存案。其所需员工应首先从合营(协作)的中方企业员工中选用,也可自主决议面向社会揭露接收。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揭露接收、招聘员工,其选用员工方案须经董事会确认,招聘简章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分报请劳作行政部分审阅,由企业经过劳作行政部分所属的职业介绍组织或人事行政部分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组织面向社会揭露接收,择优选用。被选用的工人,由当地劳作行政部分处理选用手续;被选用的在职运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行政部分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组织处理选用手续。 第六条 合营(协作)企业从合营(协作)的中方企业选用员工应遵从自愿准则,双向选择。员工被合营(协作)企业选用的,应与原中方企业免除劳作合同,与选用方从头签定劳作合同。员工与合营(协作)企业签定劳作合同时,未改动原工种、岗位的,不再约好试用期,改动原工种、岗位的,依据劳作合同期限的长短,能够约好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未被合营(协作)企业选用的,应由原中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分妥善安置。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员工应在本地乡镇接收。因特殊情况需求跨区域或到乡村接收的,应经所在地的市、县劳作行政部分赞同(属专业技术人员和运营管理人员,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事行政部分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组织赞同),并征得有关区域的劳作人事部分赞同。员工被选用后,户口、粮油联系不变,合同停止后仍回户口所在地。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应经过劳作行政部分所属的职业介绍组织处理选用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雇佣人员,必须经当地劳作行政部分赞同,获得工作许可证后,方可雇佣。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接收童工。忌讳岗位不得选用女工。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向被选用的员工收取钱银、什物等作为入企业的押金,也不得拘留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选用中方员工后,应树立《劳作手册》和人事薪酬档案,员工退休或脱离企业时发给自己,员工可凭《劳作手册》享用退休、养老稳妥、赋闲稳妥和从头挂号工作。《劳作手册》同劳作行政部分一致核实。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对被选用的员工规则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对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选用条件的,企业有权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