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21:21
“定金”指在缔结房子生意合一起,为确保合同的实行,由购房者先行向开发商交纳部分金钱,待合同实行后,定金应当退回或抵作房款。购房者如不实行合同就无权索回定金。开发商如不实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则:当事人可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好。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订金”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子生意的意向开端达到协议后,预备进一步洽谈所签定的暂时认购协议中约好的落订金钱。买方付出订金之后,在约好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再将该房子出售给其他人。订金对合同没有担保效果,不像“定金”对违约景象有赏罚的效果,因而,当买房者不想买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交还“订金”。在某些状况下,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尽管注明的是“订金”,可是,这种“订金”实际上相当于“定金”。
商品房生意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当购房者选中自己满足的楼盘,与开发商达到购买的开端意向后,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者签定一份《认购书》。《认购书》一般都对所购商品房的方位、面积、价款做出约好,一起还约好购房人应当交纳订金。假如生意两边在认购书中约好了:两边未签定正式的商品房生意合同,如因购房者违约形成,则订金不予交还,如因开发商违约,则应双倍返还订金的条款,那么,此刻“订金”实际上即归于“定金”的性质,应当依照“定金罚则”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定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应当依照法令关于定金的规则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生意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别的,本年6月1日起,建设部《商品房出售管理方法》开端收效,方法第二十二条对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前开发商所收取的定金或订金的问题作了规则:“不契合商品房出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契合商品房出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缔结商品房生意合一起,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这条是关于预定金钱的规则,依据这条规则,开发商所出售的商品房不契合出售条件的,在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之前向购房者收取定金或订金归于违法行为,均能够要求交还;假如开发商所出售的商品房契合出售条件,则要分两种状况别离对待,榜首,假如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给订金或其他预定金钱,但两边未能就合同条款洽谈一致,未能签定正式的商品房生意合同的,开发商应当交还所收取的预定金钱。第二,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对订金或其他预定金钱还有约好,例如:开发商在《认购书》或订金收据上写明购房者在规则的时间内不签定合同或不付出首期房款则不退订金,在这种状况下则适用两边的约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