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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的内地主要规章简析(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7:48

为进一步支撑我国企业“走出去”,今年以来,我国国家开展变革委、商务部及国家外汇办理局等有关部门相继拟定了有关境外出资范畴的新规章,以习惯境外出资范畴呈现的新情况、新改变。
在项目核准方面,国家开展变革委在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境外出资项目核准暂行办理办法》(国家开展变革委第21号令)的基础上,于 2009年6月8日发布《关于完善境外出资项目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外资[2009]1479号)。这两份文件一起构成境外出资项目核准的首要根据。《关于完善境外出资项目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作为《境外出资项目核准暂行办理办法》的弥补,首要对境外收买和境外竞标项目的前期项目办理方面作出了进一步具体规则,使之更具实际针对性和操作性。
在标准企业境外出资方面,商务部于2009年3月16日发布《境外出资办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从下放核准权限、简化程序等多个方面促进和标准企业境外出资,推动境外出资便当化,履行企业出资决策权,强化引导服务。
在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办理方面,国家外汇办理局2009年7月13日发布了《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办理规则》(汇发[2009]30号),从扩展境外直接出资外汇资金来源、改变审阅方法等多方面临企业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办理作出新的规则。
上述规章作为现在境内企业境外出资的首要标准性根据,较之以往有许多改变和打破,对境内企业境外出资将发生重要影响。为此,本期法令简报对上述规章进行扼要剖析,以供您参阅。
1.《境外出资项目核准暂行办理办法》
为使我国境外出资项目办理更为有序、高效,加速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开展变革委于2004年10月9日发布了《境外出资项目核准暂行办理办法》(“《暂行办理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1)适用范围
《暂行办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经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安排,在境外进行的出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出资)项目的核准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出资项目的核准。此外,天然人和其他安排在境外进行的出资项目的核准,参照履行。
(2)核准机关及权限
《暂行办理办法》清晰国家对境外出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施核准办理。《暂行办理办法》规则的相关核准机关及权限如下:
- 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出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开展变革委核准,其间中方出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开展变革委审阅后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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