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申请书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0:28
附条件不申述是需要写申请书的,那么附条件不申述申请书怎样写,听讼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我们收拾关于“附条件不申述申请书怎样写”的相关资料,假如你想详细了解附条件不申述申请书怎样写,就跟听讼网小编一同往下看吧。
以下为范文
敬重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使,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申述阶段的辩解人,依法为其辩解。辩解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悉数卷宗资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解人以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法定、裁夺从轻、减轻情节。依据本案现实,从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准则动身,主张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申述的决议。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违法。依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97年6月 29日,在2013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维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对违法违法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准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违法处理的基本政策。关于未成年人违法,处分仅仅手法,教育维护才是意图。
因而,李某某归于未成年人违法,契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裁夺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违法片面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没有回绝、阻止、抵抗、逃跑的行为。无翻供体现,认罪、悔罪情绪较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辩解人以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情绪完全契合相关法令规则。
三、李某某具有建功体现
李某某归案后,除了照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向运用的化名,假如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实在名字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捕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到案后......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体现的,应当确定为有建功体现。L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五、关于“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详细确定:违法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的,归于《解说》第五条规则的“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3.带领侦查人员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4.供给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案子违法嫌疑人的联络方法、躲藏地址的。”依据上述规则,辩解人以为,李某某契合建功的条件,应确定为建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情绪较好,片面恶性小,对社会形成的损害较小,且有建功体现,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分采纳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极限的下降对未成年约束人身自由的准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则,主张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申述的决议。
此致
xx市x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解人:x律师
以下为范文
敬重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使,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申述阶段的辩解人,依法为其辩解。辩解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悉数卷宗资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解人以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法定、裁夺从轻、减轻情节。依据本案现实,从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准则动身,主张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申述的决议。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违法。依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97年6月 29日,在2013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维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对违法违法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准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违法处理的基本政策。关于未成年人违法,处分仅仅手法,教育维护才是意图。
因而,李某某归于未成年人违法,契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裁夺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违法片面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没有回绝、阻止、抵抗、逃跑的行为。无翻供体现,认罪、悔罪情绪较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辩解人以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情绪完全契合相关法令规则。
三、李某某具有建功体现
李某某归案后,除了照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向运用的化名,假如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实在名字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捕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到案后......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体现的,应当确定为有建功体现。L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五、关于“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详细确定:违法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的,归于《解说》第五条规则的“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3.带领侦查人员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4.供给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案子违法嫌疑人的联络方法、躲藏地址的。”依据上述规则,辩解人以为,李某某契合建功的条件,应确定为建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情绪较好,片面恶性小,对社会形成的损害较小,且有建功体现,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分采纳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极限的下降对未成年约束人身自由的准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则,主张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申述的决议。
此致
xx市x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解人:x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