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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2:34
依据刑法的规则,刑事案子是有追诉时效的,假如刑事案子超越了追诉的时分,法院或许不会受理,而辩解人也能够依据追诉时效作出不追查刑事责任的辩解,那么超越追诉时效的辩解定见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超越追诉时效的辩解定见
张某偷盗案子
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律师业务所承受被告人张某的托付,指使我为其供给一审辩解。辩解人承受指使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檀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供给的有关依据,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一、张某偷盗行为超越追诉时效,不宜追查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典第87条规则刑事案子追诉时效期限,即违法通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通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通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通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过二十年。假如二十年后以为有必要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据我国刑法规则,有两种不受追诉时效约束的状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办或许在人民法院受理案子今后,躲避侦办或许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指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结合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四起案子距今十三年有余。从其偷盗行为距申述书载明的“2009年3月1日因涉嫌偷盗被周口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办法近十三年。这十三年期间,张某未受传讯、未被采纳强制办法、受害人未指控行为、张自己更未为躲避侦办离家出走。所以依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则,张某的违法行为现已超越法令规则的刑事追诉时效。不应当再遭到法令追查。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则不追查刑事责任,现已追查的,应当吊销案子,或许不申述,或许停止审理,或许宣告无罪。
二、此案现实上张某已被司法机关处理过,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罚准则
1997年淮阳公安局搬口派出所对张某进行了罚款处理,其时任派出所所长的冉钢铁是详细经办人。
一事不再罚在刑法理论上有一个等价的术语—制止重复点评准则,即在科罪量刑时,制止对同一违法构成现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令点评。详细来说,应包含三个根本要求:榜首,在某种要素(如行为、成果等)现已被点评为一个违法的现实依据时,不能再将该要素作为另一个违法的现实依据;第二,在某种严峻或许恶劣情节现已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予以点评时,不能再将该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第三,在某种严峻情节现已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予以点评时,不能再将该情节作为在升格的法定刑内从重量刑的依据。已然淮阳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搬口派出所现已对张某进行过处理,就不应当在十几年后以同一现实再行刑事追查。
三、申述书指控偷盗数额依据缺少。
在偷盗数额方面一个最重要的依据是1996年10月7日淮阳县价格业务所据公安机关托付,作出的评价判定结论。辩解人以为这份判定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该判定适用的方针依据是过错的。
周署〔1993〕79号及是《周口区域赃物罚没无主物胶葛资产价值估定管理办法》适用规模是赃物罚没无主物胶葛资产价值,本案触及的所谓几起偷盗案子既不是赃物罚没、更不是无主物所以不适用。
2、此判定程序不合规则要求,此案不属于托付物价部门评价的的规模。
豫高法发[1994]3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一致赃物评价作业的告诉》(法发[1994]9号)文件相一致的。但这个文件要求只要在赃物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承认的状况下才需求托付物价部门评价。
此文件第1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子的进程中,关于价格不明或许价格难以承认的赃物应当进行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条第(9)项,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第2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则。关于赃物价格能够由司法机关自行承认的,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 5条第(1)项的规则承认价格。该《解说》第5条第(1)项规则:“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用证明承认。关于不能承认的,应当区别状况,依据作案其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依照下列核价办法,以人民币别离核算。”因而此案不是有必要托付物价部门评价的的规模。在偷盗案子中应当托付评价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条第(10)项规则:“对已陈腐、破损或许运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其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9)项的规则处理。”
3、此判定进程不合法。依照规则,假如原物存在,价格业务地址承受托付后,应当依照载明的状况对什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托付机关一起承认假如原物现已被销赃、浪费、丢掉、损坏无法提取,就不应当托付价格业务所进行评价,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条第(5)项的规则,由司法机关自行承认价格。
4、此判定所载明内容不合法。判定书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商标、标准、数量、来历、置办时刻、以及违法违法取得赃物的时刻、地址等有关状况。现实上,该次评价是在没有原始标的物、没有原始发票、没有受害人证言相印证的景象下,仅凭判定单位想像所做的确认,特别是在数量不清、置办时刻不清、牛养殖时刻不清的基础上作出的评价,明显缺少依据。为此,辩解人有理由以为以此确认张某涉嫌偷盗数额缺少依据。 所以,辩解人以为对评价判定结论应当严厉检查,评价判定结论和其他任何判定结论相同,评价判定结论并不当然具有依据效能,司法机关在将其作为依据运用曾经,有必要严厉检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一致赃物评价作业的告诉》第6条规则:“经检查,承认无误的赃物评价判定结论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像如此多种瑕疵的判定结论不能作为承认偷盗数额的依据。
四、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四次依据缺少。
对榜首起四人于1996年5月9日偷盗毛廷会家四轮迁延机头一事根本现实不持贰言。
对第二起偷盗张刚家牛一事有贰言。依据庭检查明的
状况和公诉机关指控现实来看。只要两个依据能证明张某参加其间,那便是邵中心供述及判定和张某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资料。假如张某方才庭审供述理由建立,这起案子不能确认张某参加。由于在这起案子中,只要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相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有明文规则:“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依据的,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充沛的确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惩罚。”对这起偷盗现实指控不建立。
辩解人以为第三起指控不建立的理由同第二起
第四起不建立的理由同第二起,虽然在2009年3月1日沙北分局对邵中心的询问笔录中第二页谈到偷盗被子的事,但1996年淮阳人民检察院公诉和淮阳不民法院判定书都没有确认这起偷盗现实。假如说申述邵中心时没有发现此次偷盗行为,而是在十几年后才发现的愈加明显地适用刑法87条的追诉时效,不宜追查。
四、本案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严峻的社会结果。
被告人仅仅秘密地盗取别人产业,并没有成心损坏别人的产业,也没有对别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损害。金额不大,其时已被追回,受害人现已领走。没有形成经济损失的结果;
五、被告人现实上具有悔罪体现,乐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从搬口派出所处理后,张某自己一向在家。至今十多年间从未有违法违法现象。从今天的庭审状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自动交待违法现实,认罪态度杰出。
六、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系从犯。
从犯意的发生,到完结违法的全进程,张某是被迫的,所起的效果是非必须的。依据《刑法》第27条规则: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上法定和裁夺的革除、减轻从轻量刑情节,片面恶性和社会损害性不大,且活跃悔过的现实,辩解人以为,对被告张某适用缓刑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依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则,结合张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损害社会,完全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辩解人:xx**律师业务所
律师:刘XX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以上常识便是听讼网小编对此问题进行的回答,超越追诉时效是律师进行无罪辩解的重要辩解点之一,刑法也规则假如案子超越追诉时效的,能够不追认刑事责任。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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