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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申请撤销土地权属争议决定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23:00

[案情]
2008年3月,某区XX镇A村委会以为区经济林研究所运用的150亩土地是1959年在区政府的协调下由村委会借给该所运用的,1961年、1970年、1988年曾多次要求该所偿还犁地,但无成果。为此,该村委会组织群众抢种了该所土地并要求区政府查询处理偿还这150亩犁地。某区政府通过查询,确定以下现实:1960年,区经济林研究所建立之初占用A村及其它村土地229.3亩,其间占用A村150亩。1988年土地详查时,区经济林研究所与A村委会等签订了《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1990年7月区政府为该所颁发了《国有山林权证书》,并且此土地由该所运用至今。2008年5月某区政府根据《土地法》及《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则,下达《土地权属争议案子行政决议书》,决议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运用权收归区经济村研究所。A村委会对此不服,向市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该宗土地权属清楚,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A村委会抢种土地属侵权行为,被请求人现实确定不清,定性不精确。在复议期间,请求人撤回了复议请求,该起行政复议案子依法停止。
 [分析]
本案触及因为定性不精确形成违法行政的问题。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必要根据对客观现实的精确确定,这是行政行为正确和合法的条件和根底。
本案详细触及对土地权属争议案子和土地侵权案子的定性问题。区别两类案子的关键在于要看土地权属是否现已清晰,假如土地权属不清,则不或许发作土地侵权问题。因而,承认这两类案子的性质,主要看当事人两边手中有无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并且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共同,假如权属是清晰的,一方当事人手中持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另一方对其土地施行了侵略,则应定为侵权行为。假如两边当事人手中均无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虽有证明文件,但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共同而发作争议,阐明土地权属不清,应按土地权属争议案子处理,而不能按土地侵权案子处理。
    本案中,区经济林研究所已于1990年依法取得了《国有山林权证书》,并且该证书的内容包含A村委会所提出的150亩土地,所以该宗土地权属清楚,不存在权属争议问题。A村委会抢占该所土地,应定性为侵权行为,而区政府却根据《土地法》的规则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子行政决议书》,该行政行为显着不妥。之后,因为请求人提出撤回复议请求,经复议机关检查,该案最终依法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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