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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离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20:58
案情:  
    徐某和钟某1993年挂号成婚,2006年7月2日两人到婚姻挂号部分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对债款清偿的约好为:“各自经手债款各自担任清偿”。但在2003年末,徐某曾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单位曾某告贷人民币4万元用于购房,并定于2006年末前归还。逾期后,徐某以该款用于夫妻购房,离婚后房子归钟某为由拒不归还此款。无法之下,曾某将徐某和钟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归还告贷。
    析法:
    本案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的在外。案子中徐某告贷用于夫妻购房,因而,曾某能够向徐某和钟某建议权力,要求二人按夫妻一起债款归还。
    第二个问题是婚姻关系的免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徐某和钟某的离婚协议书里对债款清偿的约好无疑对夫妻两边之间有约束力,但能否以此来对立其他债权人的权力建议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所以,曾某有权就徐某和钟某所负一起债款向两边或许其间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当然,钟某承当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离婚协议向徐某追偿。
 作者:龙南法院 张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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