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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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好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给“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定后10日,乙公司出售别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作严峻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查询。合同签定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当付款职责。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给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给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当连带债款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甲、乙、丙三方达到的协议是免责的债款承当协议,其效能表现在原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款人亦能够之对立债款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职责,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实行抗辩,回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恳求。
选项B过错。甲、乙、丙三方达到的协议是债款承当协议,而非债款转让协议或债款、债款的归纳接受。因而,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给自动扶梯。
选项C正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则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职责人在有依据证明后给付职责人的运营情况严峻恶化,或许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或许有损失商业诺言的行为,以及其他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情况下,有权间断自己的实行;后给付职责人收到间断实行的告诉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或未供给恰当担保的,先给付职责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职责,可是依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依据证明乙公司有损失商业诺言的行为,即“乙公司出售别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作了严峻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查询”,因而,丙公司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D过错。甲、乙、丙三方达到的协议是免责的债款承当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职责彻底搬运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款承当职责,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款人。因而,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当连带债款。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给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给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当连带债款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甲、乙、丙三方达到的协议是免责的债款承当协议,其效能表现在原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款人亦能够之对立债款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职责,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实行抗辩,回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恳求。
选项B过错。甲、乙、丙三方达到的协议是债款承当协议,而非债款转让协议或债款、债款的归纳接受。因而,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给自动扶梯。
选项C正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则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职责人在有依据证明后给付职责人的运营情况严峻恶化,或许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或许有损失商业诺言的行为,以及其他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情况下,有权间断自己的实行;后给付职责人收到间断实行的告诉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或未供给恰当担保的,先给付职责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职责,可是依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依据证明乙公司有损失商业诺言的行为,即“乙公司出售别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作了严峻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查询”,因而,丙公司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D过错。甲、乙、丙三方达到的协议是免责的债款承当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职责彻底搬运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款承当职责,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款人。因而,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当连带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