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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动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会自动终止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2:59
被调至子公司作业,与集团公司的劳作合同主动停止吗
我是一家集团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5月至2004年5月。上一年2月,公司对我进行了训练,并签定了服务期协议,约好服务期为5年,到 2008年3月止,不然需求付出违约金3万元。上一年8月,公司将我调至集团下的一全资子公司,但未签定任何劳作合同,而我的“四金”也由该子公司为我交纳。因为该子公司管理混乱,本年1月,我去一家公司应聘并被选用。请问假如我提出辞去职务,需求付出违约金吗
你好!你与单位约好的服务期至2008年,公司尽管已将您调至集团下的一全资子公司,但并不一定等于你与集团公司的劳作联系就免除了。假如未与集团公司处理劳作联系免除手续,也没有与子公司从头签定劳作合同,那么你依然与集团公司存在劳作合同联系。
《劳作法》第17条规则,劳作合同依法订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约好的责任。劳办发[1995]264号《劳作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免除劳作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规则: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训练,员工提出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假如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应当依据训练协议的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因为您是在劳作合同期内提出免除劳作联系的,应当依据服务协议的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3万元。
被调至子公司作业,与集团公司的劳作合同主动停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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