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8:15福建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方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员工或雇工(以下总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员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方法规则,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建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财务、审计部分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出入办理状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分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作业。
卫生行政、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帮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施行全市统筹,并施行省级调剂金准则。
工伤保险基金现施行县(市)级统筹的区域要依据当地状况,活跃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方法拟定相应措施,报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存案。
工伤保险基金悉数归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施行出入两条线办理。
第六条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区域在国家规则的起伏范围内确认。职业基准费率的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行政、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提出,并寻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定见,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职业基准费率的详细规范可定时调整。
职业基准费率包含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区域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出产经营范围所属职业和职业基准费率的详细规范确认。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施行起浮准则。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状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损害程度及必要的危险储备金等要素提出详细方法,并寻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定见,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统筹区域经办组织依据工伤保险费率起浮方法确认用人单位费率起浮层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则向所在地经办组织交纳工伤保险费,并如期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员工工资花名册和增减人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