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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7:48
公司股东行使权力的约束和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
2006年03月27日
近来,我署理原通知被告XX公司给付加工费及要求该公司股东罗XX对该债款承当连带责任的恳求,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掌管调停,达成了由被告XX公司及该公司股东罗XX对该债款依法承当连带责任的调停协议。


这是我国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第一次使用该法的新增条文,即使用公司股东行使权力的约束和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责任的一个事例。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的托付,指使本所杨长春律师作为其署理人出庭应诉。在开庭前,咱们经过查询了解,收集了与本案有关的依据并查阅了本案的檀卷资料。方才又参加了法庭的查询阶段,对本案的现实有了深入的了解。现署理人依据本案的现实及相关法令提出如下署理定见,分别从四个方面论述我方的观念,请依法支撑我方的诉讼恳求:
一、原告(承包人)与被告成都XX实业有限公司(定作人,以下简称XX公司)签定的《代加工协议》依法树立并收效。因为:
首要,原、被告两边均具有签定《代加工协议》的主体资历。在签定该《代加工协议》时,原告作为服装洗刷(运营范围)的成都市金牛区XXX洗刷厂的个体运营者,已年满56周岁,具有彻底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在2002年7月11日就向成都市金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挂号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其树立的“瑞钇砂洗厂”担任服装洗刷,运营担任人为罗XX(XX公司的股东)。因为XX公司改变运营地址,2004年8月22日,XX公司向成都市成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改变挂号。XX公司原所属的“瑞钇砂洗厂”更名为“罗式牛仔王”。这说明被告在签定该《代加工协议》时不管从运营的资历仍是从客观条件(树立的砂洗厂)都具有彻底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缔结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则,原、被告两边均具有缔结<代加工协议>的主体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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