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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地存放货物税务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9:11

问:我公司拟在港口租借油罐,寄存成品油,待有适宜的时机直接从港口出售,在异地租罐寄存货品税务上怎么处理?
答:
1、异地租借油罐寄存并出售成品油,构成从事出产、运营的场所,应按规则处理税务挂号。
《税务挂号办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则,企业,企业在外地建立的分支组织和从事出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出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则处理税务挂号。
2、与异地存储地之间的成品油移动,契合以下规则的,应按规则视同出售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则,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视同出售货品,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137号)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出售货品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出售,是指受货组织发作以下景象之一的运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组织的货品移交行为有上述两项景象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未发作上述两项景象的,则应由总组织一致交纳增值税。
假如受货组织只就部分货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核算并分别向总组织所在地或分支组织所在地交交税款。
3、跨省建立的、契合以下规则的分支组织,应按规则实施“一致核算、分级办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则,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跨区域(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组织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区域运营汇总交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交税企业),除还有规则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则,以下二级分支组织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出产运营功能,且在当地不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制、仓储等汇总交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组织,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规则,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跨区域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组织,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区域)内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组织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拟定。
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既跨区域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组织,又在同一区域内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组织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实施本办法。
4、会计核算时,关于异地存货应专门建立专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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