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时的处理路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2:56裁判要旨
在后运用的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作权力抵触时,应考虑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经营者运用该企业名称的前史渊源、企业名称的运用方法、运用人的片面歹意等要素。若在后运用企业名称的经营者不存在违反诚笃信用的景象,能够答应其继续运用企业名称,但应标准运用其企业名称。
案情
原告上海建造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第7类破碎机等产品上注册了系列商标,其间第215072号“山宝”图文商标于1984年11月15日核准注册,第854402号“山宝 SHANBAO”图文商标于1996年7月14日核准注册。原告运用在破碎机等产品上“山宝”等图文商标自1998年起接连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被告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15日建立,原企业名称为江苏信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日改变为现企业名称。被告是原告的经销商,曾长时刻出售原告的“山宝”牌破碎机等产品。被告除了出售原告的产品,亦出产“信義”品牌的破碎机等产品。被告的“信義”图文商标自2008年起接连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被告在经营活动中除了标示了“信義”图文商标外,还在展会上、网站上、产品上杰出运用“江苏山宝集团”“山宝集团”“JIANGSU SHANBAO GROUP”“SHANBAO GROUP”等标识。2015年1月15日,原告给被告发函,称撤销被告的经销商资历,并要求其不得继续将“山宝”、“SHANBAO”及近似词语作为企业字号运用。尔后,原告申述要求被告不得以“山宝”和“SHANBAO”作为字号;不得杰出运用“山宝”和“SHANBAO”字样。被告辩称:被告运用现企业名称已经有很长时刻,“山宝集团”和“SHANBAO GROUP”系被告企业名称的简称,被告运用的商标是“信義”,相关大众不会发作混杂,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自2004年开始运用现企业名称,原告此前从未对被告运用含“山宝”字号的企业名称提出异议。被告运用“山宝”为字号有其前史渊源,不违反诚笃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山宝”“SHANBAO”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杰出运用“江苏山宝集团”“山宝集团”等标识,易使相关大众发作混杂,危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标准运用其企业名称。法院判定:被告中止危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标准运用其企业名称;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定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触及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的权力抵触。
当两者发作权力抵触时,应考虑以下要素:1.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别人将商标作为字号运用导致混杂的或许性也越高。2.企业名称的运用方法。关于杰出运用企业字号,或许导致顾客混杂的,依据商标侵权的有关规定处理。将别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运用,误导大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3.前史要素和运用人的片面状况。若被告成心将别人在先注册的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挂号为企业字号,则能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中止运用该企业名称,改变字号。若被告注册挂号企业名称并不具有片面歹意,且已接连运用适当长的时刻,而商标示册权人长时刻怠于维权的,则仍可答应其继续运用企业名称。4.利益平衡。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归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力,因此不同的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均不得逾越其权力鸿沟而危害别人的合法权益。若被告将别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并无歹意,但杰出运用字号会引起相关大众混杂的,法院在答应被告继续运用该企业名称的一起,可要求被告标准运用企业名称,以防止危害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被告运用“山宝”为字号有其前史渊源。被告是原告的经销商,被告自2004年开始运用“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至今已继续运用10余年时刻,在此期间,原、被告两边有频频的事务来往。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运用“山宝”字号或许会使相关大众形成必定混杂,但原告此前不只从未对被告运用含“山宝”字号的企业名称提出异议,并且继续与被告发作事务。被告在长时刻的经营活动中已积累了相应的商誉,该企业名称承载了被告的商誉。被告注册、运用“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不违反诚笃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理,被告运用其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Jiangsu Shanbao Group Co.,Ltd”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运用“山宝”作为字号之前,原告注册在破碎机等产品上的“山宝”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杰出运用“江苏山宝集团”等字样,易使相关大众对产品的来历形成混杂,危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标准运用其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