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很有必要知道的十个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21:31
劳作合同法中很有必要知道的十个法令问题
一、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怎么办?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二、"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用?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约好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作工伤的由劳作者自己承当职责,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许约好不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虽然在劳作合同缔结时劳作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作合同条款因为违背了《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因而归于无效条款。
三、单位以劳作者违背公司规则为由要求劳作者承当违约金是否合法?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除了在训练服务期约好以及竞业约束约好中,用人单位可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外,在其他景象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
四、劳作合同文本能够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作合同文本不能够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五、用人单位能否调集劳作者的工作岗位?
《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在劳作合同没有特别规则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改变的重要内容,须满意两个基本前提:1、两边协商一致,2、采纳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通过协商一致而单独调岗,职工有权回绝。劳作合同应当按原约好持续实行。不然,劳作者有权革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破例景象:公司运营战略调整,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作了改变,其劳作合同无法再实行下去,存在着改变劳作合同的法定理由。因而,公司调集劳作者工作岗位不属违法。
六、用人单位在劳作者新入职时要扣押身份证等证件,这种做法合法吗?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九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含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工作资格证书等。
七、劳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回绝续签劳作合同劳作者能否取得经济补偿?
分两种景象:第一种景象是,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的劳作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乐意与劳作者续订劳作合同,又不肯付出劳作合同停止的经济补偿,采纳下降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的方法向劳作者提出续订劳作合同,包含下降工作条件、薪酬福利等,导致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劳作合同期满停止,用人单位依法都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第二种景象是,是用人单位保持或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的话,劳作者无权取得经济补偿。
八、双倍薪酬的核算基数是依照税前应发薪酬仍是税后实发薪酬?
《劳作合同法》建立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规律,旨在根绝用人单位使用现实劳作联系的构成躲避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责任,削减用工本钱,损害劳作者利益。因而,用人单位遭到的赏罚应当以劳作者正常出勤下的薪酬为准,也即双倍薪酬差额的核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应发薪酬为准。因为应发薪酬和实发薪酬的差额部分,往往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个人承当的部分。而这部分应该归于薪酬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是个人交纳的,单位仅仅代扣代缴,在扣税之前是薪酬的一部分,而不归于薪酬,社保和公积金同样是归于劳作者的劳作报酬,个人交纳后等今后个人退休后或许购房后能够支取该部分金钱,归于个人财产。已然法令规则了“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那么就应该是依照税前的应发薪酬来付出。别的,在2009年8月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关于劳作争议案子法令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8条的规则:说明晰应该依照应发薪酬来确认。
九、加班费,奖金是否能够核算在双倍薪酬内?
双倍薪酬差额的核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的应发薪酬为准,因而加班费和奖金等一般不能作为核算的基数,不然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十、职工签定自愿抛弃购买社保声明能否革除用人单位购买社保的责任?
无效。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购买社保声明》在劳作裁定和劳作胶葛申述中是没有任何法令依据的。
一、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怎么办?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二、"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用?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约好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作工伤的由劳作者自己承当职责,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许约好不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虽然在劳作合同缔结时劳作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作合同条款因为违背了《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因而归于无效条款。
三、单位以劳作者违背公司规则为由要求劳作者承当违约金是否合法?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除了在训练服务期约好以及竞业约束约好中,用人单位可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外,在其他景象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
四、劳作合同文本能够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作合同文本不能够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五、用人单位能否调集劳作者的工作岗位?
《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在劳作合同没有特别规则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改变的重要内容,须满意两个基本前提:1、两边协商一致,2、采纳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通过协商一致而单独调岗,职工有权回绝。劳作合同应当按原约好持续实行。不然,劳作者有权革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破例景象:公司运营战略调整,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作了改变,其劳作合同无法再实行下去,存在着改变劳作合同的法定理由。因而,公司调集劳作者工作岗位不属违法。
六、用人单位在劳作者新入职时要扣押身份证等证件,这种做法合法吗?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九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含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工作资格证书等。
七、劳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回绝续签劳作合同劳作者能否取得经济补偿?
分两种景象:第一种景象是,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的劳作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乐意与劳作者续订劳作合同,又不肯付出劳作合同停止的经济补偿,采纳下降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的方法向劳作者提出续订劳作合同,包含下降工作条件、薪酬福利等,导致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劳作合同期满停止,用人单位依法都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第二种景象是,是用人单位保持或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的话,劳作者无权取得经济补偿。
八、双倍薪酬的核算基数是依照税前应发薪酬仍是税后实发薪酬?
《劳作合同法》建立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规律,旨在根绝用人单位使用现实劳作联系的构成躲避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责任,削减用工本钱,损害劳作者利益。因而,用人单位遭到的赏罚应当以劳作者正常出勤下的薪酬为准,也即双倍薪酬差额的核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应发薪酬为准。因为应发薪酬和实发薪酬的差额部分,往往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个人承当的部分。而这部分应该归于薪酬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是个人交纳的,单位仅仅代扣代缴,在扣税之前是薪酬的一部分,而不归于薪酬,社保和公积金同样是归于劳作者的劳作报酬,个人交纳后等今后个人退休后或许购房后能够支取该部分金钱,归于个人财产。已然法令规则了“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那么就应该是依照税前的应发薪酬来付出。别的,在2009年8月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关于劳作争议案子法令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8条的规则:说明晰应该依照应发薪酬来确认。
九、加班费,奖金是否能够核算在双倍薪酬内?
双倍薪酬差额的核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的应发薪酬为准,因而加班费和奖金等一般不能作为核算的基数,不然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十、职工签定自愿抛弃购买社保声明能否革除用人单位购买社保的责任?
无效。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购买社保声明》在劳作裁定和劳作胶葛申述中是没有任何法令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