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欺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2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收据诈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假造、变造收据的;
(二)成心运用假造、变造的收据的;
(三)签发言而无信或许成心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款式或许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的;
(四)签发无牢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得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得资产的;
(六)冒用别人的收据,或许成心运用过期或许报废的收据,骗得资产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歹意勾结,施行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收据事务中玩忽职守,对违背本法规则的收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许确保的,给予处置;形成重大丢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因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一百零五条 收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许到期的收据,成心压票,延迟付出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职责人员给予处置。
收据的付款人成心压票,延迟付出,给持票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本法规则承当补偿职责以外的其他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收据诈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假造、变造收据的;
(二)成心运用假造、变造的收据的;
(三)签发言而无信或许成心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款式或许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的;
(四)签发无牢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得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得资产的;
(六)冒用别人的收据,或许成心运用过期或许报废的收据,骗得资产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歹意勾结,施行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收据事务中玩忽职守,对违背本法规则的收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许确保的,给予处置;形成重大丢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因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一百零五条 收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许到期的收据,成心压票,延迟付出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职责人员给予处置。
收据的付款人成心压票,延迟付出,给持票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本法规则承当补偿职责以外的其他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