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 谨防过时效索赔无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3:09
案情
刘某自2005年2月至2009年12月,在某公司上班,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因方针原因,该公司于 2010年2月封闭。2010年2月,刘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薪酬。被以超越1年的劳作争议裁定时效为由,驳回了裁定恳求,刘某遂诉至法院。
不合
在法庭上,两边争议的焦点是——双倍薪酬在性质上,归于对用人单位的赏罚性补偿仍是劳作的薪酬?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归于劳作者的薪酬,如有薪酬欠条,应适用一般时效2年之规则;如因劳作联系存续期间拖欠劳作酬劳发作争议提出裁定的时效,能够从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算一年。
第二种定见以为,归于对单位的赏罚性补偿,两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作争议裁定法,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一年。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北京劳作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剖析
一、关于薪酬的性质剖析
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和劳作联系两边的约好,以钱银方式支付给职工的劳作酬劳。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由用人单位承当或许支付给职工的下列费用不归于薪酬:(1)社会保险费;(2)劳作维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职工免除劳作联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归于薪酬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薪酬本质上是劳作力的价值或价格。薪酬是劳作者实践供给的与劳作密切相关的,因劳作而获取的酬劳。而与劳作不直接相关的不该算在薪酬领域内,包含相对方违法而使劳作者取得的物质利益。
二、关于“双倍薪酬”的立法意图剖析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酬。立法意图便是要促进用人单位自动实行签定劳作合同的责任,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不实行则会支付相应的违法本钱,这样规则明显对用人单位具有赏罚的性质。本案的双倍薪酬归于赏罚性质的赔款,并不是按劳分配的劳作酬劳。
三、时效法令适用剖析
依据最高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恳求不触及劳作联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酬劳争议,依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则诉讼时效为二年且能够不通过裁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劳作联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劳作酬劳能够从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算,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酬劳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酬劳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是,本案的双倍薪酬并不等同于劳作酬劳。理由是:本案的双倍薪酬归于赏罚性质的赔款,并不是按劳分配的劳作酬劳。
综上,笔者以为本案已超越了劳作争议裁定时效(2009年1月1日起至恳求裁定时止已超越一年时刻),既不契合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也不契合“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状况(薪酬性质)。建议:如调停不成,驳回刘某的诉讼恳求;一起,也建议遇到相似状况的劳作者,要尽早建议自己的权力。
刘某自2005年2月至2009年12月,在某公司上班,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因方针原因,该公司于 2010年2月封闭。2010年2月,刘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薪酬。被以超越1年的劳作争议裁定时效为由,驳回了裁定恳求,刘某遂诉至法院。
不合
在法庭上,两边争议的焦点是——双倍薪酬在性质上,归于对用人单位的赏罚性补偿仍是劳作的薪酬?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归于劳作者的薪酬,如有薪酬欠条,应适用一般时效2年之规则;如因劳作联系存续期间拖欠劳作酬劳发作争议提出裁定的时效,能够从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算一年。
第二种定见以为,归于对单位的赏罚性补偿,两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作争议裁定法,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一年。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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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薪酬的性质剖析
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和劳作联系两边的约好,以钱银方式支付给职工的劳作酬劳。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由用人单位承当或许支付给职工的下列费用不归于薪酬:(1)社会保险费;(2)劳作维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职工免除劳作联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归于薪酬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薪酬本质上是劳作力的价值或价格。薪酬是劳作者实践供给的与劳作密切相关的,因劳作而获取的酬劳。而与劳作不直接相关的不该算在薪酬领域内,包含相对方违法而使劳作者取得的物质利益。
二、关于“双倍薪酬”的立法意图剖析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酬。立法意图便是要促进用人单位自动实行签定劳作合同的责任,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不实行则会支付相应的违法本钱,这样规则明显对用人单位具有赏罚的性质。本案的双倍薪酬归于赏罚性质的赔款,并不是按劳分配的劳作酬劳。
三、时效法令适用剖析
依据最高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恳求不触及劳作联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酬劳争议,依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则诉讼时效为二年且能够不通过裁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劳作联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劳作酬劳能够从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算,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酬劳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酬劳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是,本案的双倍薪酬并不等同于劳作酬劳。理由是:本案的双倍薪酬归于赏罚性质的赔款,并不是按劳分配的劳作酬劳。
综上,笔者以为本案已超越了劳作争议裁定时效(2009年1月1日起至恳求裁定时止已超越一年时刻),既不契合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也不契合“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状况(薪酬性质)。建议:如调停不成,驳回刘某的诉讼恳求;一起,也建议遇到相似状况的劳作者,要尽早建议自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