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0: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的决议》现已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的决议
国务院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戎行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正为:“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正为:“本法令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
此外,对本法令单个条文的文字作修正。
本决议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订,从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依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运用乡镇土地,调理土地级差收入,进步土地运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戎行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运用税以纳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则税额核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安排丈量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践情况确认。
第四条 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