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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可否查阅被申请人方提交的相关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8:31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规则除了触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这些状况以外,请求人是能够经过此种方法搜集根据的,可是被请求人的则不具有这样的权力。以下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法令内容,欢迎我们阅览。
法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纳书面检查的方法,可是请求人提出要求或许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安排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向有关安排和人员查询状况,听取请求人、被请求人和第三人的定见。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安排应当自行政复议请求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请求书副本或许行政复议请求笔录复印件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或许请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请求人、第三人能够查阅被请求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回绝。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请求人不得自行向请求人和其他有关安排或许个人搜集根据。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议作出前,请求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的,经阐明理由,能够撤回;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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