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售房合同被判无效双倍赔偿首付款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5:05原告于 2003 年 4 月 13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金港世界花园售楼处与被告代理人商谈购买被告开发的产品房合同详细条款,两边最终承认合同的内容是原告购买被告的一套产品房,房子座落于朝阳区西大望路 19 号,房号 5 号楼 2 单元 601 室,房子总价款 813499 元,于 4 月 13 日交纳首付款 200000 元, 5 月 31 日交纳 93499 元,余款 520000 元经过银行贷款获得。两边还约好了格局合同之外的一些弥补条款。两边口头达到共同后,被告让原告在《产品买卖合同》(合同号 267716 )上先签了字,并让原告交纳了 20 万首脑付款和 407 元印花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首付款后,将原告已事前签好字的合同拿到公司盖章,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事前与被告代理人谈好的协议,回绝在合同上盖章。依据此种景象,原告对被告的诚信发生置疑,因而随后原告对被告所售项目又做了更多了解,原告了解到该房地产用地为原北京化工厂用地,与被告事前向原告介绍的不一样,原告开端忧虑房子周边环境质量问题。因而原告于 2003 年 4 月 15 日向被告提出免除合同并交还首付款, 4 月 16 日,被告托付的赵律师表明开发商还没有签字盖章,合同还没有建立,谈不上免除,更谈不上违约金。 4 月 19 日,赵律师又表明,开发商预备签字盖章,这样合同建立,如想退房,按原告违约处理,原告应给付被告 32000 元违约金。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坚持退全款,两边因而发生争议。原告屡次与被告洽谈未果,所以原告于 5 月 29 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述。因原告所签的一式四份的合同在被告手里,原告手里没有合同原件,只要一份被告没有盖章的复印件,因而原告只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 200000 元预付款,但被告收到申述书后,将把握在手里一式四份的合同原件盖章,这样合同便收效,原告只能改变诉讼请求,要求免除两边签定的产品房买卖合同,返还 200000 首脑付款及 407 元利息。免除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没有奉告该产品房是在原化工厂基础上兴修的。 2003 年 6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司法)施行后,原告在律师的主张下去了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典当挂号科,了解到自己所购房子土地及在建工程已经在 2002 年 10 月 24 日被开发商典当给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知道这一音讯后原告在庭审前即 6 月 25 日改变了自己的诉讼请求,由免除两边签定的买卖合同改变为承认两边签定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除返还首付款、补偿利息丢失及税金外,还要求被告补偿购房款一倍的数额,理由是被告在转让该房子时没有奉告典当的现实,依据司法解说的规则,有权要求双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