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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哺乳期特殊权益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6:29
女人哺乳期特别权益维护
法令回答
女职工特别权益维护——哺乳期调整岗位需征得赞同
依据《妇女权益保证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证法令》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改变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作业岗位时应征得自己赞同,不得因成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景象下降女职工的薪酬、解雇女职工,单独免除劳作合同或许服务协议。
本案中,练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回来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赞同、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改换练女士的作业岗位,因练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免除了与其的劳作合同,故公司单独免除的行为归于违法免除,应向练女士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原作业岗位被人顶替,回来上班时髦处于哺乳期,公司在五天内接连改变其作业岗位三次,劳作者回绝到岗,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近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特别劳作争议作出二审判定,公司未征得哺乳期女职工赞同调整作业岗位违法,付出经济赔偿金24300元。
2012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回来重庆某公司上班,公司奉告其岗位已被人替代。2012年6月14日,公司组织练女士从事审价作业,练女士不赞同该岗位调整组织,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5日,公司组织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练女士不赞同该岗位调整组织,仍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8日,公司组织练女士从事仓库管理作业,练女士不赞同该岗位调整组织,仍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27日,公司以练女士接连旷工为由,提出与练女士免除劳作联系。
2012年7月2号,练女士请求重庆市南岸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2012年10月11日,该裁定委出具超时未审结案子证明书。2012年12月24日,练女士向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述。
一审法院以为,任何单位不得因哺乳下降女职工的薪酬,解雇女职工,或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明对练女士的三次调整岗位得到练女士的赞同,其与练女士免除劳作合同归于违法免除。遂判定公司付出练女士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定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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