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劳务结束后在外因自身原因受伤雇主是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20:17
【案情】
2014年9月26日,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三人以自有的拌浆机承揽乡村建房的现浇混凝土工程,当天上午在某村组倒屋面,下午到何某家浇地脚梁。黄某当天跟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三人做小工,正午在某村组房店主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下午在何某家从3点多钟开工做到约4点半钟竣工,竣工后还吃了一些桔子。约下午6点钟何某与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结算,现浇款按一包水泥10元钱算,49包水泥是490元,另补每人饭钱10元,16人是160元,一同是650元,当场付清。当天下午6点多钟,黄某到曾某甲手上收取了当天的酬劳90元后,准备取电动车回家,当他走到何某某屋前水泥路面上(离被告何某在建的房子28米远)时忽然倒地,昏迷不醒,被送至当地卫生院。卫生院因没有CT机等医疗设备作进一步确诊,主张其到市医院医治,但黄某亲朋坚持在卫生院医治。卫生院医务人员开始确诊为酒精中毒,并按酒精中毒医治。2014年9月28日黄某到市医院住院医治,至2014年10月16日出院,花去医疗费12147.94元,医院最终确诊为:1、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2、头皮伤害。2014年10月21日经司法判定中心判定:黄某双侧额叶、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右侧颞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占全残的25%.因洽谈不成,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何某四人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09168.35元。
【不合】
关于雇员劳务完毕后在外因本身原因受伤雇主是否担责,存在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黄某是在回去的路上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雇主及房主应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黄某并非做工时不小心摔跌致伤,而是竣工后自己跌伤,与雇主、房主没有任何关联性,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职责法》均明确规则,公民承当民事职责须有差错或许法律规则。既无差错,又无法律规则,无须承当民事职责。本案原告黄某倒地受伤的时刻是在劳务完毕一个半小时且现已收取了劳务酬劳之后;倒地受伤的地址是在供给劳务的区域之外,且路面平坦;倒地受伤的原因是原告黄某本身的原因,没有其他外界的要素。因而,原告黄某倒地受伤与原告黄某当天下午所从事的劳务活动无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规则。被告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何某在本案中没有差错,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无须承当侵权职责。
2014年9月26日,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三人以自有的拌浆机承揽乡村建房的现浇混凝土工程,当天上午在某村组倒屋面,下午到何某家浇地脚梁。黄某当天跟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三人做小工,正午在某村组房店主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下午在何某家从3点多钟开工做到约4点半钟竣工,竣工后还吃了一些桔子。约下午6点钟何某与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结算,现浇款按一包水泥10元钱算,49包水泥是490元,另补每人饭钱10元,16人是160元,一同是650元,当场付清。当天下午6点多钟,黄某到曾某甲手上收取了当天的酬劳90元后,准备取电动车回家,当他走到何某某屋前水泥路面上(离被告何某在建的房子28米远)时忽然倒地,昏迷不醒,被送至当地卫生院。卫生院因没有CT机等医疗设备作进一步确诊,主张其到市医院医治,但黄某亲朋坚持在卫生院医治。卫生院医务人员开始确诊为酒精中毒,并按酒精中毒医治。2014年9月28日黄某到市医院住院医治,至2014年10月16日出院,花去医疗费12147.94元,医院最终确诊为:1、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2、头皮伤害。2014年10月21日经司法判定中心判定:黄某双侧额叶、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右侧颞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占全残的25%.因洽谈不成,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何某四人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09168.35元。
【不合】
关于雇员劳务完毕后在外因本身原因受伤雇主是否担责,存在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黄某是在回去的路上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雇主及房主应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黄某并非做工时不小心摔跌致伤,而是竣工后自己跌伤,与雇主、房主没有任何关联性,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职责法》均明确规则,公民承当民事职责须有差错或许法律规则。既无差错,又无法律规则,无须承当民事职责。本案原告黄某倒地受伤的时刻是在劳务完毕一个半小时且现已收取了劳务酬劳之后;倒地受伤的地址是在供给劳务的区域之外,且路面平坦;倒地受伤的原因是原告黄某本身的原因,没有其他外界的要素。因而,原告黄某倒地受伤与原告黄某当天下午所从事的劳务活动无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规则。被告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何某在本案中没有差错,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无须承当侵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