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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督制度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8:18
取保候审监督准则的完善
关于取保候审案子应树立建档准则和盯梢调查准则,定时对取保候审案子进行检查、盯梢调查和整理,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否存在和是否持续存在等事项进行复审,根绝乱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状况。
按我国法令,公检法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议权,但对它们的监督却是难以到位。缺少监督的权力必定导致乱用。从久远来说,有必要对现行取保候审准则进行严重变革。主要有两种做法可供参考:
一是选用司法检查制。行将取保候审的决议权统一到法院。公安机关与查看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都必须由法院同意。这是学习了英、美、日等国的做法。它的优点是保护了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一起又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由于只要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最能保证没有倾向性。
二是查看监督制。在三机关依然都有取保候审决议权的前提下,强化查看机关对取保候审决议的监督权。具体做法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作出取保候审决议后必须向查看机关存案,承受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延聘的律师对不同意其取保候审请求的决议有贰言的有权向同级查看院申述。由于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与拘捕不同,前者一起也是其一项权力。这种做法强化了查看机关是国家法令监督机关的功能,有利于保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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