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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瑞贞诉杨刚毅继承纠纷案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2:41

一、当事人:
原告:邓瑞贞,女,1966年出世。
被告:杨坚毅,男,1967年出世。
被告:何宝莲,女,1947年出世。
被告:杨刚建,男,1973年出世。
被告:杨刚健,男,1971年出世。
被告:招再,女,1908年出世。
被告:杨炎兴,女,1962年出世。
原告邓瑞贞与被告杨坚毅是夫妻联系。
被告何宝莲系杨当行之妻,杨坚毅、杨刚建、杨刚健、杨炎兴四人系杨当行与何宝莲的子女,招再系杨当行之母。
二、案情:
1989年12月18日邓瑞贞与杨坚毅挂号成婚。2003年5月15日,杨当行因故逝世,其名下遗留下房子4间,其妻何宝莲名下房子1间。原告以为,杨当行生前未留遗言,其遗产依承继法的有关规则应按法定承继处理,被告何宝莲作为杨当行的妻子应占5间房子的50%,其他的50%应为杨当行的个人遗产,被告杨坚毅应占遗产的1/6比例,其他被告各占1/6比例。为此,原告恳求法院承认被告杨坚毅对其父亲遗产房子占有1/6的比例,并对所占有的比例处理过户手续。
三、审判
原告诉称,其老公杨坚毅所承继的产业是夫妻一起产业,恳求法院予以承认,在庭审中,原告与到庭被告均承认杨当行的遗产一向未作处理。一起,被告杨坚毅、杨刚健清晰表明扔掉承继,被告何宝莲赞同承继遗产。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杨坚毅在庭审中清晰表明扔掉承继其父遗产,是其实在意思表明,又是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并非不能实行法定责任,未违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之规则,原告也未能供给依据证明被告扔掉承继其父的遗产将导致不能实行对原告的抚养责任的景象呈现,因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承继法》第25条第一款、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的规则,判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邓瑞贞的诉讼恳求,二、本案受理费3210元,由原告邓瑞贞承当。判定后,两边未上诉。
四、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死者没有留下遗言,依法应按法定承继处理。我国承继准则规则的承继人,均是与死者具有近亲属联系的自然人。这些承继人在承继遗产之前,往往对被承继人尽过奉养责任,而这种法定责任的实行,实际上意味着对死者生前的一种奉献,其间经济供养责任的实行,便是夫妻一起产业堆集的某种削减;日常日子照顾责任的实行所占有的时刻、精力也是对婚姻一起日子投入的时刻和精力的削减。因而,不能说承继人得到产业与爱人他方彻底无关。依据权利责任相一致的准则,假如答应被告杨坚毅扔掉承继其可以承继的被承继人杨当行的遗产,会使原告邓瑞贞与被告杨坚毅的夫妻一起产业原本可以添加的而不能添加,对原告邓瑞贞有失公正。为此,关于承继(包含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假如遗言中没有确认只归夫妻一方的产业,因为这部分产业(遗产)依法已归夫妻两边一起一切,承继人对此不能扔掉。除非得到另一方赞同,不然扔掉无效。据此,本案中,被告杨坚毅扔掉承继其父的遗产的意思表明无效,应责令被告杨坚毅承继被承继人杨当行的遗产,以维护原告邓瑞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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