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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侵吞遗产,继子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5:39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汤老先生于嘉定家中逝世。在海外作业的汤先生闻讯后赶回上海,为老父亲料理完后事后又仓促离国。不久之后,汤老先生的别的两名子女先后在哥斯达黎加声明抛弃对中国内地产业的承继权,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因为长时间在国外作业,汤先生对老父亲的产业情况并不了解。然而在父亲逝世近十年后,经律师查询,汤先生意外发现父亲在嘉定留有一套房产。据查询,2004年 3月周女士隐瞒了汤先生是法定承继人的现实,向当地公证组织作出虚伪陈说,并由此承继了这套房子。2006年6月,周女士又以45万的价格将该房子出售给第三人。汤先生以为,周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承继权,故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
庭审中,周女士表明她与汤老先生于1998年年末在尼日利亚挂号成婚,婚后在嘉定置办一套房产;2001年两人一起回国并搬至该房子寓居,直到汤老先生逝世。关于为什么未向公证组织阐明汤先生为法定承继人的现实,周女士解释为父子关系并不和谐,汤老先生生前曾表明与其断绝关系。
一起周女士指出,在汤老先生逝世后,另两名承继人曾与自己签订过一份确认书,将他们的承继比例转到周女士名下。据此她以为自己应享有遗产比例的75%,而汤先生享有25%。
法院经审理以为,汤先生作为被承继人的子女,在无遗言承继的情况下享有法定承继权。鉴于另两名法定承继人公证声明抛弃遗产,因而汤先生与周女士系争房子承继人。因为周女士有并吞遗产的成心,因而裁夺削减其承继比例。结合房价上涨等要素,判令其向汤先生付出遗产折价款20万元。
律师说法:
问:为何裁夺削减周女士的承继比例?
答:汤先生作为被承继人的儿子,在没有遗言的情况下享有榜首顺位法定承继权。可周女士在承继遗产过程中,隐瞒了这一现实。这一行为明显具有片面成心,依法可酌情削减其应承继的遗产。据此,法院裁夺汤先生享有遗产60%的比例,周女士享有4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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