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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规定有哪些缺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3:04
公布近十年,在复议案子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关于行政复议依据怎么进行搜集质证确认等问题法令均无规则,怎么从理论和准则层面来规则复议依据,使复议依据更具科学化准则化,是底层执员火急等待的要求。笔者以为在我国行政复议依据准则尚不齐备的情况下经过对行政依据中的相关规则来知道行政复议依据实有必要。
(一)从依据的来历知道复议依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依据的资料首要来历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搜集确认的证明合法的依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检查该依据的真实性,然后终究承认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色。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现已被使用过的依据。能够确认,行政诉讼依据和行政复议依据具有同一性。不论是在诉讼程序中,仍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是把现已使用过的依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别这个依据能否证明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从依据的固有特点知道复议依据 行政诉讼依据和行政复议依据,都具有法令效力依据。两者都具有依据的根本特点,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技能法令。技能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能性的现实资料来证明。一起行政事务不只具有技能性,并且具有职业性,由于行政部门办理的职业不同,所以行政诉讼依据和行政复议依据都具有显着的技能性和职业性。
(三)从依据的表现方式知道复议依据 明确规则了七种法定依据方式。结合我国行政复议作业的实践,行政复议依据与行政诉讼依据表现方式根本相同。
(四)从、举证期限知道复议依据 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则。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别依据规则,《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则。与行政诉讼法根本相同。
行政复议法依据规则的缺点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依据作了相关规则,可是不标准。行政复议法说到依据方面的内容的共有五处,榜首处是第3条第2项规则了复议组织的取证权;第二处是第23条第1款、第36条规则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及其违背该规则的法令结果;第三处是第24条规则的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搜集依据的规则;第四处是第23条第2款规则了当事人查阅依据的阅卷权;最终是第28条对复议机关检查依据的准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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