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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包括口头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3:58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的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是否包含口头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知道并不一致,有的人以为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不包含口头合同。假如运用口头方法缔结的合同进行欺诈,就只能构成欺诈罪,而不构成合同欺诈罪。其理由是:合同欺诈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一般欺诈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其时正在施行的原经济合同法、技能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无一例外地着重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法,由此能够看出合同欺诈罪的立法原意是不包含口头合同在内的,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只包含口头合同。别的从该法条的违法构成表述中运用“签定”一词(“签定”的文义解释为“缔结公约或协议并签字”),能够得出结论,需求签字的合同当然是指书面合同。
笔者以为上述观念有失偏颇,运用口头合同欺诈的,完全能够构成合同欺诈罪。其理由是:一、现行的《合同法》第十条对合同的方法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第十三条缔结合同方法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采纳要约、许诺方法。”为了表现买卖的快捷,现行的《合同法》充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弱化了对合同有必要采纳书面方法的要求,在法令、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则选用书面方法时,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合同的方法,只需一方要约,另一方许诺,合同即可建立。运用口头合同施行欺诈,相同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打乱了市场秩序。二、在民商事的买卖活动中实践存在很多的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都是一种契约,实践作用都是相同的。假如运用口头合同进行欺诈不定合同欺诈罪,只定欺诈罪,就会形成相同的行为由于合同的外观表现方法不相同而差异科罪,乃至形成一些行为逃脱法令的追查。特别是既有运用书面合同欺诈的,又有运用口头合同欺诈时,或许因某一种合同违法金额达不到法令的规范或某一种合同违法金额特别巨大而只定一罪的景象。三、合同欺诈罪法条违法构成是“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尽管“签定”一词义指书面合同,但“实行”一词,却能够理解为实行口头合同,所以法令自身并没有扫除口头合同的意思。只要精确的解读法令,才干正确的适用法令,也才干有效地打击违法,做到不枉不纵,罪刑相适应,获得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一致。
文/杨卫东(杨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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