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3:57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最近一些当地反映,某些产品运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作问题无法查找,顾客对此定见很大。据广东省经委来函称,本年一季度,就收到反映电视机、收录机质量问题的公民来信343封。经派专人查询,只要144封查到了出产企业。 为便于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顾客利益,促进企业坚持产品出产和运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特告诉如下: 一、产品运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产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产品上不方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上述精力宣传到各工商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一次查看。对运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期限改正。 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 凡运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产品, 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对偷工减料, 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诈骗顾客的,要从严查办,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别工商业者运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可参照本告诉履行。对出口产品,仍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