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7:49不正当有奖出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产品或供给服务时,以供给奖赏(包含金钱、什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纳诈骗或许其他不妥手法危害用户、顾客的利益,或许危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奖出售是一种有用的促销手法,其办法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赏给一切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出售,另一种是奖赏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出售。法令并不制止一切的有奖出售行为,而仅仅对或许形成不良后果、损坏竞赛规矩的有奖出售加以制止。
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3条以罗列办法制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出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制止有奖出售活动中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若干规则》,对第13条加以细化,制止以下列办法进行有奖出售:(1)谎报有奖出售或对所设奖的品种,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品种、数量、质量、供给办法等作虚伪不实的表明;(2)采纳不正当手法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3)成心将设有中奖标志的产品、奖券不投进商场或不与产品、奖券一起投进,或许成心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产品、奖券按不一起间投进商场;(4)抽奖式的有奖出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越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赏的,依照同期商场同类产品或许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使用有奖出售手法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6)其他诈骗性有奖出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出售的行为关键如下:
(1)不正当有奖出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组织、集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分同意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出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
(2)经营者施行了法令制止的不正当有奖出售行为。如诈骗性有奖出售或巨奖出售。(3)经营者施行不正当有奖出售,意图在于抢夺顾客,扩展商场份额,架空竞赛对手。
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6条的规则,经营者违背该法第13条的规则进行有奖出售的,监督查看部分应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能够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出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赛行为遭到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0条的规则,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