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时,哪些人有监护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3:39
爸爸妈妈过世或缺少监护才能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居处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能够提请法院判决。不能够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次序,即假如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假如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次序中有监护资历的人没有监护才能或对监护人显着晦气的,法院能够从后一次序有监护资历的人中择优确认。
假如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能够提请法院判决。不能够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次序,即假如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假如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次序中有监护资历的人没有监护才能或对监护人显着晦气的,法院能够从后一次序有监护资历的人中择优确认。
假如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