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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22:40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缔造、翻建或许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退休的;
(三)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未从头作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久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归还购房告贷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薪酬收入规则份额的;
(九)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规则的其他景象。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则提取住宅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越购买、缔造、翻建或许大修自住住宅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则提取住宅公积金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则提取住宅公积金的,不得超越归还住宅告贷本息或许付出超出规则份额房租的费用。
员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搬迁户口或许作业变化并搬运薪酬联系的,应当处理住宅公积金帐户搬运手续。
第二十八条员工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则供给有用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自住住宅的,供给购房合同、协议或许其他证明;
(二)缔造自往住宅的,供给缔造、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赞同文件或许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往住宅的,供给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赞同文件或许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供给退休证明;
(五)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供给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判定证明和停止劳作联系证明;
(六)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未从头作业满五年的,供给未作业证明;
(七)出境久居的,供给出境久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供给搬迁证明;
(九)归还购房告贷本息的,供给购房告贷合同;
(十)付出房租的,供给薪酬收入证明和住宅租借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逝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供给员工逝世证明和与逝世员工的身份联系证明或许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契合前款规则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往住宅时,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缺乏的,能够提取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的住宅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赞同,并供给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作业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许禁绝提取的决议。契合本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准予提取的,告诉受托付银行处理付出手续;禁绝予提取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能够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告贷。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宅告贷的有关规则,自受理请求之日起十个作业日内作出准予告贷或许禁绝告贷的决议。准予告贷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告贷手续;禁绝予告贷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住宅公积金告贷的危险,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承当。
第三十三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请求住宅公积金告贷的,应当与受托付银行签定告贷合同,并供给担保。
第三十四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确保住宅公积金提取和告贷的前提下,经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赞同,能够将住宅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制止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供给担保。
第三十五条 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立的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树立住宅公积金告贷危险准备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和缔造城市廉租住宅弥补资金。
第三十六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依照规则规范一致编制年度开销预算,经省辖市财务部门审阅和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批阅后,从增值收益中上交同级财务,再由同级财务拨付。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规范,由省缔造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务部门依照略高于国家规则的事业单位费用规范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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