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执行相关问题探析包括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7:27
【判决履行】判决履行相关问题探析
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收效后,请求人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被请求人有时向履行法院请求不予履行;或许被请求人向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请求吊销判决判决,被驳回后,又向履行法院请求不予履行。履行法院对判决判决的程序和实体同时检查,有时会作出不予履行的判决,使判决判决在事实上法律效力损失。因为判决法规则判决组织的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作法律效力,在未被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吊销前,其仍是收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院无权吊销判决书却有权依民诉法判决不予履行。为此,笔者拟对民诉法与判决法中关于判决的法律效力作一剖析,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中抵触的处理提出立法主张。
判决法第63条规则,被请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判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不予履行。该条款是对民事诉讼法条款的连续。但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施行,其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判决法令》为主的经济判决准则的性质归于行政判决,国家立法机关为避免行政机关行政判决权的乱用,经过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赋予人民法院对判决判决有不予履行的权力。但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调整的判决本意与之后的判决法所调整的判决,却有实质的差异:前者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后者是判决组织行使公评权;前者的判决作出后,并不当即收效,后者施行一裁结局,判决作出之日起即发作法律效力;前者判决收效后的司法监督方法是民事诉讼法规则的不予履行,后者判决收效后的司法监督方法是判决法规则的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能够行使的吊销权等。综上所述,判决法施行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调整的判决,与判决法所调整的判决,已不属同一意义上的判决。
为了确保判决的合法性、有效性、权威性,判决法赋予了判决组织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对判决判决的吊销权,给了当事人不服判决判决而请求吊销的救助途径,就不该再给当事人向履行法院请求不予履行的救助途径,不然会呈现不同法院对同一判决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判决判决未被吊销前,其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就合法有效地存在,履行法院应当依法履行收效的法律文书,不该判决不予履行。履行法院如判决不予履行判决就等于变相地行使了本应由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行使的吊销权,这样很可能使判决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我国判决法立法意图、立法效益也是相悖的。鉴于判决法已赋予判决新的前史意义,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调整的判决目标已不共同,笔者主张国家立法机关对上述问题予以考虑并及时作出立法修正:除履行中判决判决被有权法院吊销,履行法院有权判决不予履行外,其它情况下履行法院不得不予履行;履行法院如发现判决书确有过错的,可移交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检查,案子可暂作中止履行处理。
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收效后,请求人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被请求人有时向履行法院请求不予履行;或许被请求人向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请求吊销判决判决,被驳回后,又向履行法院请求不予履行。履行法院对判决判决的程序和实体同时检查,有时会作出不予履行的判决,使判决判决在事实上法律效力损失。因为判决法规则判决组织的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作法律效力,在未被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吊销前,其仍是收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院无权吊销判决书却有权依民诉法判决不予履行。为此,笔者拟对民诉法与判决法中关于判决的法律效力作一剖析,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中抵触的处理提出立法主张。
判决法第63条规则,被请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判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不予履行。该条款是对民事诉讼法条款的连续。但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施行,其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判决法令》为主的经济判决准则的性质归于行政判决,国家立法机关为避免行政机关行政判决权的乱用,经过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赋予人民法院对判决判决有不予履行的权力。但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调整的判决本意与之后的判决法所调整的判决,却有实质的差异:前者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后者是判决组织行使公评权;前者的判决作出后,并不当即收效,后者施行一裁结局,判决作出之日起即发作法律效力;前者判决收效后的司法监督方法是民事诉讼法规则的不予履行,后者判决收效后的司法监督方法是判决法规则的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能够行使的吊销权等。综上所述,判决法施行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调整的判决,与判决法所调整的判决,已不属同一意义上的判决。
为了确保判决的合法性、有效性、权威性,判决法赋予了判决组织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对判决判决的吊销权,给了当事人不服判决判决而请求吊销的救助途径,就不该再给当事人向履行法院请求不予履行的救助途径,不然会呈现不同法院对同一判决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判决判决未被吊销前,其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就合法有效地存在,履行法院应当依法履行收效的法律文书,不该判决不予履行。履行法院如判决不予履行判决就等于变相地行使了本应由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行使的吊销权,这样很可能使判决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我国判决法立法意图、立法效益也是相悖的。鉴于判决法已赋予判决新的前史意义,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调整的判决目标已不共同,笔者主张国家立法机关对上述问题予以考虑并及时作出立法修正:除履行中判决判决被有权法院吊销,履行法院有权判决不予履行外,其它情况下履行法院不得不予履行;履行法院如发现判决书确有过错的,可移交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检查,案子可暂作中止履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