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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会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5:28

公司再宣告破产后,有必要按照法令规则进行破产清算,清算成员由公诉股东组成。公司闭幕一般有哪些原因呢?若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的,有什么法令结果吗?
公司闭幕原因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2)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闭幕;
(3)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4)依法被撤消经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
(5)人民法院按照本法榜首百八十二条的规则予以闭幕。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榜首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则而闭幕的,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请求,并及时安排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未按规则安排清算的法令职责:
《公司法解说二》第18条: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债权人建议其在形成丢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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