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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4:24
【案情】
    陈某经过曹某、彭某认识了徐某,陈某与徐某在湘东承揽铁路土方工程。2005年元月28日,徐某向陈某出具借单,告贷167500元,约好还款方法为2005年4月中旬还清,如4月中旬没还清,由曹某和彭某归清。2005年2月26日,曹某和彭某签字认可。期限届满后,徐某偿付陈某97500元,尚有70000元未还。经陈某屡次追讨未果,遂于2006年8月2日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徐某归还欠款并承当利息,曹某和彭某承当连带职责。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徐某向陈某出具借单告贷,约好2005年4月中旬还清。如未还清,由曹某和彭某归清。同年2月26日,曹某和彭某签字认可。从欠条的内容来看,曹某和彭某是作为确保人的身份,确保债款人徐某实行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依照约好由确保人曹某和彭某实行。故依法应当支撑陈某要求曹某和彭某承当连带职责确保的诉讼恳求;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从欠条内容来看曹某和彭某的确保职责应归于一般确保职责。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则的六个月确保期间对债款人提起诉讼,确保人能够革除确保职责。故依法应驳回陈某要求曹某和彭某承当确保职责的诉讼恳求。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定见。详细理由如下:
    1、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权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确保的方法分为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别离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职责的,为一般确保;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本案从 “如4月中旬没还清,由曹某和彭某归清” 的欠条内容来看,曹某和彭某的确保职责应为一般确保职责。
    2、《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结合本案来看,主债款实行期于2005年4月中旬届满,两边未约好确保期间,故确保期间应为2005年4月下旬至2005年10月下旬。因为债权人陈某系于2006年8月2日对债款人徐某提起诉讼,超过了确保人曹某和彭某的确保期间。因而,曹某和彭某依法能够革除确保职责。本案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陈某要求曹某和彭某承当确保职责的诉讼恳求。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发良 袁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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