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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6:52
依据《建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规范》之规则,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揽企业或专业承揽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揽企业即劳务作业承揽人完结的活动。那么,“分包合同”的法令效能怎么确定?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事例】
2014年11月25日,于田县某公司将约13公里简易路途工程发包给新疆某公司,新疆某公司又将该路段工程分包给赖某,两边约好该路段工程总价为人民币800000元,两边约好工程所需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出场人员伤亡保险费由赖某承当,工期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在施工中因多种原因,赖某未如期竣工。新疆某公司与赖某因合同的效能问题引发争议,并诉讼至于田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新疆某公司以为公司与赖某所签定的分包合同是合法有用的;赖某则以为自己既不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质资,也不是公司的职工,自己与新疆某公司签定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后以为,简易公路归于工程建造中的土木工程,依据《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则:“本规则所称修建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修建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因而,赖某修建简易公路归于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领域。
依据《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三条之规则:“修建业企业应当依照其具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结的修建工程成绩等条件请求资质,经审查合格,获得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答应的范围内从事修建施工活动。”赖某不具有修建造施工程的相应资质,一起也不是新疆某公司的职工,而承揽人新疆某公司将约13公里的简易公路分包给赖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则:“制止承揽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揽人自行完结。”因而,新疆某公司将简易公路工程分包给赖某的行为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一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则,确定无效:(一)承揽人未获得修建施工企业资质或许逾越资质等级的;”因而,新疆某公司与赖某所签定的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说法】
什么是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对筹建人担任,完结基本建造工程的合同。从法令联系上剖析,分包有两种状况:
1、别离承揽,即各承揽人均独登时与发包人树立合同联系,各承揽人之间并不发作法令联系。
2、联合承揽,即承揽人彼此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定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揽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造中的各个单项作业落实到每一个承揽人。
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运用,但它们的法令作用很不相同。在别离承揽中,各个承揽人彼此单独地对筹建单位担任,彼此之间不发作任何法令联系;在联合承揽中,承揽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担任,承揽人之间发作连带之债的法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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