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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酒茅台被判侵权要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6:47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经检大队会同珠海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到高××运营的珠海市香洲×泰商行进行检查时,查实被告店内存放着待销的5瓶冒充“贵州茅台酒”。行政机关对高××进行了处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为,被告作为商行的运营者,收购冒充茅台酒进行出售,严峻侵犯了商标人的利益,更影响了“国酒茅台”在世人心中的方位。原告据此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为,被告出售的5瓶冒充“贵州茅台酒”,损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归纳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差错程度、运营方位和规划,及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数量、相关注册商标在全国享有十分高的知名度等情节,判定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定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以为,本案被告作为运营规划较小的个体户运营者,尽管其本案侵权情节较轻,只是出售了5瓶冒充“贵州茅台酒”,依然承当较高的补偿职责。本案判定体现出司法机关实在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维护的力度和决计,关于相似案子的处理起到结案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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