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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概念与意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8:27
破产债务申报的概念与含义是什么
破产债务申报是指债务人在破产请求受理后的必定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声明债务的法令行为,这一行为含有债务人要求按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意思表明。申报债务是债务人的一项权力。我国新破产法第48条第1款规则的“债务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承认的债务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务。” 应解释为债务申报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该解释为债务申报是债务人的法定责任,由于债务人能够自愿抛弃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力。债务申报具有如下法令含义:
(1)债务申报是债务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务经申报承认后,债务人便获得破产程序参加权和按份额受偿请求权。新破产法第56条第2款规则:“债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则申报债务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则的程序行使权力。”
(2)债务申报是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债务申报有中止诉讼时效的效能。
(3)债务申报是法院承认债务的条件。债务申报是广义的破产债务承认的根底,没有债务申报,法院无法承认其债务。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之所以不能自动承认破产债务,是由于破产法是归于私法,遵从意思自治的私法准则,只要当事人才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反映在司法中即不告不睬准则,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不管出于什么意图(即便好心的)都不能处置私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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